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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地 交易机制新变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20 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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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优化交易制度,沪深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交易相关规则。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变化。

一、

沪深主板交易机制调整

01 优化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

上市首五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上市首日披露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3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02 优化盘中停牌机制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波动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03 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范围适用“2%或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价格笼子机制安排。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价格笼子应用举例:

如果此时最低卖出价格为10元/股,2%的价格笼子对应价格范围为10元*2%=0.2元>0.1(0.01*10)元,仍旧适用“2%价格笼子机制”,则买入申报不得高于10元*102%=10.2元/股。

如果此时最低卖出价格为3元/股,2%的价格笼子对应价格范围为3元*2%=0.06元<0.1元,不足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则适用“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价格范围,则买入申报不得高于3.1元/股。

TIPS:科创板无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价格笼子要求。

04 严重异常波动交易信息披露安排

本次修订沪深主板都引入严重异常波动概念,达到规定阈值的,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沪深主板和科创板、创业板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披露指标阈值有所不同。

二、

其他规则调整

解读: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向交易所报告,此前只有可转债的程序化交易需要报告,本次扩大至股票交易。交易监管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已有运用,本次写进了《交易规则》,完善制度基础。

三、

深市单独的交易机制调整

《交易规则》调整前深交所使用“存单机制”,即将申报时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暂存于交易主机。调整后深交所同上交所、北交所一样使用“拒单机制”,即申报时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交易所将直接拒单。

解读:修改后沪深及北交所保持一致,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增强交易即时反馈。

四、

科创板、创业板特别规定

解读:各板块的涨跌幅限制保持不变,科创板和创业板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五、

沪深主板差异

01 市价申报(仅适用于连续竞价期间)

沪市市价申报类型包含“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深市市价申报类型包含“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沪市特有保护限价机制,即市价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以下简称买入保护限价)或者最低卖价(以下简称卖出保护限价)。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前款规定的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02 集合竞价价格笼子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03 大宗交易申报时间

04 其他差异


结语:

《交易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交易制度改革是全面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次《交易规则》的修订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以保持合理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为基本思路,整合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交易相关规则,构造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便于投资者理解和适用。

本文转自:光证普法 合规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