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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获准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盘活存量资产利好市场活跃度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1-12-07 15:21:59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险资可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并就出借人资格等予以规定。

市场普遍认为,允许险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一方面丰富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投资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作用,对于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具有积极意义。

险资获准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盘活存量资产利好市场活跃度

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证券出借业务是境内外资本市场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常见交易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证券借贷业务存量规模已达2.3万亿欧元。

在境内市场,债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较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债券、股票等证券资产持有期限较长、存量规模较大,具有盘活存量资产、提升投资收益的需求。

《通知》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规范,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坚持分类监管导向。一方面限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未达标的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交易对手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交易对手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五)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项的限制。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泰康资产CEO段国圣表示,保险资金作为长期限、大体量资金,持有证券资产时间长、规模大,持仓结构稳定,十分适合开展证券出借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对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从而降低市场波动性、助力价格发现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增厚投资组合收益,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王军辉表示,保险资管机构参与证券出借,能够有力缓解融券业务券源不足这个最大瓶颈,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活跃程度,彰显长期机构投资者服务国内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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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资产 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