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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私募基金?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14:42

私募投资基金的三个特征

01非公开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资金。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特点决定了私募基金的资合性,即募集对象之间往往并不互相认识,只是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的信任而形成的募集资本的结合,如果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资合性越弱、人合性越强,越不宜被认定为私募基金。至于募集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实践中,一般通过合伙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关联性及是否有意向通过吸收更多人入伙以汇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等因素,来判断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存在资金募集行为。

02以投资活动为目的

经营范围一般应不含除从事投资活动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谓投资应当是由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士进行的专业化投资,而非宽泛意义上的投资,这是认定一家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的核心;私募基金成立的目的应当是对外进行投资,而非其他目的。若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是直接从事实业经营,或其成立目的是为了进行股权激励或股权管理(如员工持股平台),则其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私募投资基金。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里,一般都会包含“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类似字样。

0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私募基金应当具备专业资产管理人士的管理行为。私募投资基金具有明显的人资两合的特性:一方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渠道、资源等资本,但缺乏资金;另一方资金实力殷实,但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相对不足,需要寻找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人帮助其实现资本增值、获得投资回报。基金资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也是分离的: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为基金的运作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基金具体的投资运作、决策和管理事宜;而有限合伙人作为主要的资金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仅提供资金。

因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中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运营基金、提供项目资源而非提供资金,故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作为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通常会将其收益设定为:管理费、分红以及其他超额收益;因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中的主要职责只是提供资金支持,故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其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模式,既是资源和资金的完美结合,又能平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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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被认定为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

1、股权激励设立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等激励平台,因其设立的目的仅为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权),并不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因此不宜被认定为私募基金;

2、企业或企业集团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平台;

3、“家庭内部成员”或“亲友共同投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因其未向家庭成员或亲友以外的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宜被认定为私募基金;

4、社保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5、保险公司、券商、信托公司等设立的直投子公司,因其使用的是前述主体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资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基金范畴。(金融小镇网转载自青岛姜山基金小镇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