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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的时限?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2-16 13:16:12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 AMBERS系统持续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包括定期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报送。定期信息报送目前主要包括:(1)私募基金投资者、投资运作(含投资项目)信息的季度定期更新;(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3)经审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含同类 FOF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就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以及私募基金到期日变更等重大事项,需要及时向协会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履行,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并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投资架构、特殊目的载体(如有)的具体信息、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如有)、资金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以及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该等披露的持续投资运作信息应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备份。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而不需要报送半年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报送半年报和年报,季报暂不作强制要求。

关于AMBERS 系统中进行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需要区分符合基金合同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并注意 AMBERS系统和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差异化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 AMBERS 系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 AMBERS 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曰内向协会报告,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关于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限,应符合基金合同和《信息披露办法》及后附指引的要求,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月报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季报可于每季度结束后下月月底前报送,年报不晚于次年4月底报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

来源:私募基金合规手册101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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