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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详解|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任职条件详解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2-28 15: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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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协会”)首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进行了更新。在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也产生了一系列变化。在此,法融团队结合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予以梳理与总结。

高管任职条件

一、高管人员的定义及范畴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以下简称“《登记须知》”)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根据中基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以下简称“《登记须知》”)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明确规定,除上述人员以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包括董事长。由于执行董事与董事长的职责相似,故应当参照适用此规定。在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执行董事非同一人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董事长/执行董事亦在高管人员的范畴之内。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明确规定,除上述人员以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包括董事长。由于执行董事与董事长的职责相似,故应当参照适用此规定。在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执行董事非同一人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董事长/执行董事亦在高管人员的范畴之内。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是指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

二、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一)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所有高管人员均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至少2名高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同时满足特定条件。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根据中基协《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其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对应的考试科目组合具体如下:

2、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同时满足特定条件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二)兼职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兼职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

4、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5、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可见,原则上,协会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兼职;如确有必要兼职的,应当说明兼职合理性,且须同时符合“非关联机构”、“非冲突业务”、“兼职人数不超过1/2”的要求。兼职的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三)竞业禁止 

根据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规定,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其中,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三、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将申请机构诚信信息的核查范围延伸至其高管人员,并进一步明确核查方向、强化核查标准,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根据该规定,对于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此外,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将构成不予登记情形;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或更换高管人员时,应避免其存在上述重大失信记录,尤其需注重其在最近一年内未曾担任过不予登记的其他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

四、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从工作年限与工作内容两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并进一步突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要求。无论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须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及高管人员岗位性质的区别,协会对高管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又具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五、高管人员的专业能力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旧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关于高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概括性要求进行了具体解释,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专业能力材料内容。以下是新旧版《登记材料清单》对高管人员专业能力规定之对比:

(一)证券类 

(二)股权类 

此外,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申请机构高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将构成中止办理情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或更换高管人员时,应确保其具有与其岗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并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高管人员的稳定性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加强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审查,对未在申请机构持股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予以重点关注。实际上,由于持股通常意味着任职稳定性,故建议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若未持股的,亦可借助于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保证其稳定性。

此外,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挂靠的,将构成中止办理情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或更换高管人员时严格遵照执行协会对高管人员稳定性的上述要求,确保高管人员的任职稳定性。

来源:私募基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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