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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GP需要最新关注的几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1-09 11:55:59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及配套指引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一、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首先要求投资者必须为合格投资者,与基金法的内涵保持一致,同时明确穿透原则: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的,应当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并未明确投资者为资管产品的是否要穿透核查。此前,2019年的协会备案须知是明确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另外,除了投资者人数外,协会还需核查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是借贷资金。另外,协会也多次窗口指导,要求投资者提供材料证明其有相应的出资能力证明,这个主要是在认缴的情况下,防止虚夸产品规模。

二、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

此前要求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及资产配置型私募基金必须要进行托管,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此处统一口径,明确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但是必须向投资者揭示。

资管新规是鼓励资管产品进行托管的,从而与管理人财产进行更为彻底的隔离。目前可以不进行托管的资管产品,还有单一资管计划。

三、双管理人“暂时”叫停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协会这么做的原因,可能是认为双管理人的模式容易出现权责不清情况。当出现风险事件时,容易造成管理人之间互相踢皮球,损害投资人利益。规定只能有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关系比较明确,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018年8月中基协ambers系统已经关闭了双管理人的产品备案通道,引发了业界的广泛讨论。但是对于此,当时并未有发布正式书面文件,仅是执行口径。

2019年中基协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给予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此次《办法》则再次对双管理人的情形进行禁止。

此前有管理人在双管理人产品备案的时候,收到中基协这样的反馈:“请管理人说明设置双管理人的原因,并说明双管理人的权责划分情况和纠纷解决机制”。

四、重新对最低募集规模做了规定

19年的备案须知删除了不同类型的产品备案最低规模限制,此前内部讨论稿备案规则限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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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重新对私募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做了限制,核心是保障私募基金的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五、细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当前审查的重点,此处私募基金也做了细化。《办法》并未对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进行禁止,但应当按照公允价格交易,且做好信息披露等。

但是此处也并未明确如何识别“关联方”,可参考中基协ambers定义: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企业、冲突类业务企业(详见《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封闭运作

1.私募股权基金应当封闭是运作,这个是对资管新规的落实。

但是此处备案新规更加严格,即备案完成之后,除了不放开认/申购外,而且也不能赎回(退出)。此前我们一直讨论何为“开放式”时,此前已有的定义主要是落脚到不能新增申购份额,对于退出一直有争议,此次备案须知可谓是对私募的“开放式”做了比较严格的界定。

另外,《办法》取消了资产配置类基金封闭运作的要求,但是这类基金本来就是封闭运作的。

2.同时协会明确一个有限合伙型的私募产品,在备案完成之后,投资人变更、份额转让、减资、分红不在此列。

这也我们此前观点一致,这些也并不属于开放基金的概念,因为产品规模并不会因为投资人变更而产生影响。

目前实践中也有“S基金”,其资产配置方式之一就是购买其他投资人的份额,这也是所谓的“私募二级市场”,这个也是协会鼓励发展的方向。

3.封闭式运作并不代表不能CALL投,只是在募集成立时应当确定好认缴规模,防止后续基金规模无法支撑未来的项目。所以2019年协会增加了一个条款,同时满足5项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也是对业界CALL投的肯定和认可方式。

七、明确不予备案情形

中基协再次强调了私募基金是属于投资本质的活动,也多次申明确禁止私募基金从事借贷(存)活动,目的是促使私募基金回归其主营业务。

1.首先是对于民间借贷,在表述上更加“宽容一些”,2018年是要求不能从事,2019年之后则改为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包括“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那这也意味着为生产经营需要、偶发性、非经营性的民间借贷是允许的?

实际上这个新的表述,也和司法机关对单位间民间借贷有效性的判断口径更为一致了,即单位间借贷应当是“为生产、经营需要”。

2.“从事投资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2018年12月12日,在中基协会长洪磊在2018外滩金融·上海国际股权投资论坛上表示:对收(受)益权类产品,要保障基础资产有可追溯的稳定现金流,现金流账户可控且满足风险隔离要求,禁止刚性回购。此前收(受)益权类投资往往带有远期回购条款,本质上是变相放贷,2019年新的备案须知发布之后,此类模式将被禁止。

3.委托贷款在2018年也被禁止了,此次是融合进来。实际上,资管不能从事委托贷款的最终依据是2018年1月5日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4.另外,最后一款再次强调信托贷款间接发放贷款也不可以,这是和此前流传出来的内部讨论稿差异地方,特地把各类资管计划嵌套变相从事前述业务也是违规。

5.关于私募投信贷资产,此处明确的是不能直接投,也是资管新规的明确要求,但包括资管新规在内也不禁止间接投资信贷资产,此外在国家允许的一些平台是否仍然有一些空间,比如私募尝试对接在银登中心这样的平台流转的信贷资产,笔者认为不违反监管要求。(当然基金业协会是否认是另一回事,本次基金业协会的备案须知不属于监管规定)。

6.其他不属于私募投资范畴的,主要属于18年版本,及18年已经发布政策的融合,并无太大变化。

7.“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核心是员工跟投平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投资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总的来说,《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若能正式发布,将取代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成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环节的主要自律规范。

来源:私募基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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