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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及备案实操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2-22 11:02:54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在发改委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很多优惠政策。

实务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备案选择基金类型时,选成了“私募股权基金”,而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一旦备案,基金类型无法修改。但基金业协会与发改委备案并不冲突,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已经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实践中存在投资中晚期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即将届满时,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并在发改委办理创投企业备案。

本文主要梳理总结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发改委备案的条件流程等实务要点。


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核算方式

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创投投资企业如何选择所得税核算方式,可以参考企募之前的原创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s7dC3HDhDGfSkzdzNVJkvA

政策依据: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二、应纳税所得抵扣

政策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发改委层面的创投企业备案

一、备案条件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向发改委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6.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7.存续期限最短不得短于7年。

二、备案流程

根据《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在发改委备案的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1.申请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文件: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2.受理备案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3.备案结果通知

备案管理部门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检查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成功后,需要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信息,并在该系统中提交相关材料,报送重大事件。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改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发改委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认真做好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的同时,通过不定期抽查,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每季度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结语

创业投资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的同时,也需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目前绝大部分省市由发改委作为管理部门,也有部分省市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管理部门。各省市的管理部门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及监管要求会有所差异,如您有疑问,可随时联系企募。


来源:企募

标签: 基金 创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