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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单一基金核算与整体核算方式实务解析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2-22 11:37:56

前言


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对于创投基金,一旦选定了核算方式,那么在这3年期间,基金进行股权转让或直接从项目退出,自然人合伙人都只能按照选定的核算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本文总结了实务中选择创业投资基金的核算方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可能选择适合的核算方式。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一)关注要点

1、合伙型创投基金需要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方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

实务中,因财税〔2019〕8号文发布于2019年1月1日,政策发布之日前成立的股权类基金在中基协备案为创投投资基金的数量明显少于私募股权基金。但近几年,由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整体更有利于降低个人合伙人的税负,中基协创投投资基金备案数量已逐渐超过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并在2022年远高于私募股权基金数量,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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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当年在中基协备案的一批私募股权基金,很大一部分到了集中退出期,因中基协无法修改产品的备案类型,意味着无法满足财税〔2019〕8号文规定的创投企业的要求,从而无法在税局申请单一基金核算,将给个人投资者带来极高的退出成本。

对于此类私募股权基金,如欲享受财税〔2019〕8号文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可行的办法是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但在发改委备案,相比于在中基协备案,需要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诸如经营范围、存续期限、投资单个企业的比例等方面都更加严格。

2、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相比之下,如选择年度整体核算方式,则允许跨年结转,基金的亏损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年限不能超过5年。因此,创投基金可以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来判断采用单一核算还是整体核算,若过往亏损金额较大可选择整体核算。

3、创投基金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如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如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这一点是在实务中比较容易忽略的,因为按照财税〔2018〕55号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而一旦选择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则在计算时,切不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

4、财税〔2019〕8号文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随着政策截止期限的临近,该税收优惠政策期限是否会延长目前尚不得而知。但鉴于国家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发展的支持,以及对创投投资的鼓励,相信未来创投企业(基金)相较于其他企业始终会有更多的机遇。


(二)不同核算方式差异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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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表格,如果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不可抵扣项目比较多,并且不同项目之间的亏损不能跨年结转,这使得该核算方式下的计税基础较大。如果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时,前期投资项目时产生的费用较多,且前五年所投项目会有部分亏损,可以跨年结转,在抵扣相关费用和项目损失后,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计税基础会更小

结语

综上,本文列举了创投基金税务核算方式的实务要点,不同核算方式各有优劣。后续建议创投基金根据投资项目的生命周期、预期投资收益以及综合考虑管理费、业绩报酬等支出的情况,就创投企业按照单一基金核算或年度整体核算下的个人投资者的税负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选择较为具有税收效益的核算方法,这也可以最终实现国家降低创投企业个人投资者税负,鼓励创投企业发展的目的。

来源: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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