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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是金融牌照,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后未来可期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44:22

私募基金的牌照之殇经常会让整个行业陷入一种微妙的境地!互联网上搜索“私募牌照”,可以看到很多相关新闻,大家堂而皇之、大大方方地说“私募牌照”,但这种称呼是对的吗?

去年10月19日,山东证监局在私募基金典型合规问题通报中要求,禁止使用“牌照”“资质”“资格”等相关字样进行宣传。

理由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在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并非取得“牌照”“资质”“资格”,禁止以相关字样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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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我们也经常看到类似信息: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从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我们梳理了金融机构的主要类型:

银行

财务公司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贷款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

投资咨询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公司

这些机构都需要国务院、证监会、银保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私募基金明显不属于这个范畴。

但是,私募基金又具有金融行业投资管理的性质,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这就很容易造成部分法规监管对象的模糊。

比如,资管新规发布时,就曾引发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的讨论,以及资管新规与私募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如何协调的问题;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各地税局有不同的理解和口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的金融机构又明确包含私募基金……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提交了一份建议——《关于修订、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的建议》,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中的问题:

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适用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实行牌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过专项整治后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少部分纳入牌照管理,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属地监管和牌照管理,唯独私募基金行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无行政许可,大量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纷纷涌入,风险不断爆发。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洼地”。从境外情况看,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普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注册和持牌监管。

现如今,私募基金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基金管理规模突破17万亿,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从2014年纳入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在短短6年多的时间里,实现了从几千亿到十几万亿规模的积累,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与整个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息息相关,未来可期!(金融小镇网转载自贰与贰拾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