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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投资“可转债”?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52:28

“可转债”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对私募基金的债权投资额度进行了明确规定,那“可转债”属于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就成了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可转换债券不属于债券,因为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债券的发行,属于有价证券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还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而可转换债券不需要履行这些程序,只需签订投资协议即可,因此私募基金以“可转债”方式进行投资不属于债权投资。

并且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对股权投资范围的界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制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附转股条件的债权实际上的法律性质更加接近于债权投资的性质。而且这种类型的“可转债”投资非常容易异化为纯债权投资,比如设置苛刻的转股条件,将转股的权利赋予债务人而非债权人等等,事实上将基金的投资行为变成了放贷行为。

两种说法均有自己的依据,并且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可转债的性质予以明确。个人认为,可转换债券在转股之后为可确认为股权投资,但在转股之前应确认为债权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投资“可转债”?

(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可参与交易;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属于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标准化可转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进行投资且没有比例限制;

(三)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可转换债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此类可转换债券应如何定性,投资比例是否受限,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农开基金风控部门曾邮件咨询基金业协会,非上市公司附转股条件的债权,未转股之前是否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比例是否受限。基金业协会并未对是否认定为债权投资作出回答,只是答复投资比例“建议不超过20%”。

综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不受限制;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可转换债券,由于仅有投资协议约束,相较标准化可转债而言风险较大(标准化可转债在审批、核准、发行主体经营状况资信等方面要求更高),并且在实际监管中是按照债权投资来进行监管的,因此建议对此类型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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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基金 私募 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