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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出资顺序带来的差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51:54

合伙型私募基金出资有四种出资模式——一次性出资;Capital-Call;按比例分期缴付;混合出资。这四种模式中涉及一个重要的概念——出资顺序。

一、出资顺序带来的机会成本差异

理论上,私募基金合伙人对基金出资,应尽可能保持额度比例/时间一致。例如,基金共4名合伙人,分别认缴1000万;2000万;3000万;4000万,共计1亿元。基金合同约定首期缴付50%。则一般在基金缴款通知上应当载明,合伙人应于特定日(如2021年6月8日)将足额出资缴付至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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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假设出现如下情况:如全体合伙人均在2021年6月8日当天完成全部应缴部分,则合伙人的权益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异。

1.GP于2021年6月1日发出缴款通知,通知载明LP应于2021年6月8日缴付50%出资;

2.A于2021年6月2日实际缴付50%;B于2021年6月2日实际缴付25%,于6月8日实际缴付25%;C于2021年6月8日实际缴付25%,12月31日实际缴付25%;D于12月31日实际缴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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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先缴付带来的机会成本差异。在机会成本方面,出资越早的LP承担的成本越高。例如在案例中,A、B在6月2号即完成了全部(部分)出资,其在先缴付的行为会有一些机会成本差异。则因为合伙人的出资顺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同一天出资),合伙人产生如下权益上的差异:

2.资金使用带来的机会成本差异。如LP之间存在出资顺序的先后,会出现优先使用出资早的LP资金的情况。假设先后差异非常大(如相差半年以上),则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A、B、C在2021年6月8日共完成了2250万元的实缴出资,假设基金于2021年6月9日投资了甲公司2000万元,支付管理费250万元。如投资权益和管理费均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摊,则意味着C、D在未出资的情况下,即可分摊到相应的权益/费用,相当于C、D在未出资的情况下使用了先出资的LP资金,权益不受影响,但C、D可额外获得未出资时资金在自身控制范围内的收益。

二、对机会成本差异的调整机制

正因出资顺序不同导致LP之间的机会成本产生差异,并且越晚出资的LP越有利,因此通过多种条款设计予以调整:

1.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是最常见的调节机会成本差异的处理方式。

事前:给出资较晚的LP施加惩罚来提高潜在成本,避免LP之间在出资顺序上出现明显差异。

事后:给实际出资较晚的LP施加实际的惩罚,如违约金条款、扣减其收益给其他守约LP补偿条款等等。

2.下轮出资顺序对调。当基金存在多次出资时,可以通过首次出资早的LP下一轮晚出资,首次出资晚的LP下一轮早出资这一方式来平衡机会成本。

3.门槛收益条款。将门槛收益和实际出资到账时间挂钩,达到早出资的LP可获门槛收益更高,通过门槛收益来弥补早出资LP的机会成本损失。

4.权益挂钩实缴出资。多数基金合同会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进行权益分摊、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

三、GP对出资顺序的人为干预

GP应当尽可能保证LP在出资顺序上“平等”,以尽可能减少相互差异。一般GP向LP发出的资金缴付通知的缴付日期应当是相同的,不应安排不同的缴付日期,人为干预出资顺序。

此外,GP也不应当在未经其他守约LP允许的情况下干预出资顺序调整机制,如主动豁免出资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四、LP对出资顺序的人为干预

人民币基金市场存在投资者出于风险控制考虑,人为干预出资顺序。例如:

1.在LPA中约定其在所有LP中最后一个出资。该要求必然导致LP之间机会成本差异迅速失衡;

2.在LPA中约定其因特殊原因(如财政拨款原因)导致出资迟延或违约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最后一个出资”条款对LP群体的作用

以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为代表,其设置“最后一个出资”的条款背景:

1.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部分引导基金支持的私募基金,存在引导基金出资后,其他LP未出资导致基金无法投资运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2.违反投资比例的限制。部分引导基金支持的私募基金,引导基金按照限制顶格投资(如不超过私募基金规模的30%),存在引导基金实缴全部出资后,其他LP未出资导致引导基金最终的实缴出资比例超过30%;

3.其他LP违约情形下追偿困难。部分引导基金支持的私募基金,引导基金实缴出资后,部分LP未出资而产生机会成本差异(或违约责任),但GP在主观上不愿向其追究违约责任或在客观上难以追究违约责任,机会成本差异调节机制失灵。

“最后一个出资”“简单”回避了上述问题,保证财政资金的利益。

政府引导基金的本意是尽可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的领域和方向,而如今“最后一个出资”解决了内部审计的顾虑,但是带来了:

1.最后一个出资使政府引导基金的利益严格优于社会资本,风险向社会资本倾斜和转移;

2.最后一个出资使与财政资金相类似的国有资本争相效仿,挤压民营资本在私募基金领域的利益空间。

六、建议

在防范投资比例超限方面,可采用灵活的投资比例限制(如投资比例最终为30%~40%之间)或分阶段签约(如首次签约20%,逐步增资到30%)等方式来解决。

(金融小镇网转载自紫荆资本  汪澍,仅作为传播更多新闻资讯,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标签: 基金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