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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看懂一份私募基金合同?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25:30

投资人在买一只私募基金的时候,必须看一看私募基金的合同。不过,私募基金合同很长,一般比较难一字一句地看完,而且有些东西我们并不是很理解。那么,如何比较快速地看懂一份私募基金合同呢?

一、基金架构

在实践中,目前主要使用的基金结构有两种,一种是管理人和GP的统一结构,另一种是管理人和 GP分开的架构。

合一架构

合一架构,目前监管部门比较喜欢这种架构,因为管理人与GP权责统一,可以更好地履行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然而,由于GP无限连带责任以及《合伙企业法》的其他限制等诸多因素,从管理人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一般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极少选择这种模式。

分离架构

GP和管理人合一架构中,无论从管理人信义义务还是LPA中GP所负的合同义务, LP的追责都指向同一法律主体;反之,在 GP和管理人分离结构中, GP可能只是一个 SPV,当 LP根据 LPA追究 GP责任时,即使胜诉,承担赔偿责任的仅仅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 SPV,它是否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不确定性。

另一种观点是,GP和管理人员分离的结构减少了发生风险时管理人的压力,这当然是好事,但对于 LP补救措施来说,却意味着更难追偿。

其他架构

如果是双GP、三 GP、Master-Feeder、上市公司 +PE 之类更加复杂的结构, LP 的潜在风险将更大。

如在“上市公司 +PE 基金”的典型架构中,已经有若干类似基金爆雷。如果基金的退出策略中的“亮点”是上市公司 / 大股东出具的回购担保,那么基本上可以判断该等架构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因为私募基金的本质应该是通过IPO 或者并购等方式退出。在中国市场上常见的回购或者回购 + 担保模式大部分属于带有融资性的安排。

市场上爆雷的基金案例中,相当一部分其结构中都有类似的上市公司/ 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出具的回购担保或差额补偿,很多 LP 只看到了这一点,而忽视了基金整体架构的风险以及退出路径的可行性。

实务建议:

1、越复杂的结构越需要谨慎判断,因为复杂的结构将导致资金流向、合同权利、责任承担、救济途径等诸多因素产生变化。

2、任何复杂的结构都必须有清晰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退出路径安排,否则就意味着这个基金的投资者退出风险加大。

二、合伙人会议

会议组成

合伙人会议、投决会及顾问委员会通常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常设的三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公司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不一样,前述三会均不是法律规定的必备内部机构。

会议召开

合伙人会议一般分为年度合伙人会议及临时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通常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固定的召开期限,临时合伙人会议一般由GP自主决定或经持有一定比例的合伙权益的 LP 提议召开。

通常LP 对召集权和提案权并不重视。而一旦基金运行出现问题,需要通过合伙人会议来决策的时候,如果 LP 没有召集权,那么将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

实务建议:

1、签署 LPA 前须讨论会议召集权条款,可参照《公司法》中对于股东会召开的程序规定。

2、投后管理中须关注会议召集在实践中是否存在障碍。

3、在基金延期或者陷入困境时须第一时间与专业顾问讨论召集权的行使。

三、LP信息互通

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一般以书面为主,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合理的通讯方式。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如为现场会议)、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会议通知一般会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提前向合伙人发出。

尽管LPA 中通常会约定会议召开程序和方式,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障碍, 譬如,LPA 中经常不约定各方的联系方式,并不是每个 LP 都有其他 LP 的联系方式,如果 LPA 约定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LP 有召集权,那么在出现风险时, LP 之间可能因为无法联系,导致很多救济条款和权利只存在于纸面,而无法得到切实执行。

实务建议:

LPA 中如果不预留彼此的联系方式,既不利于 LP 的维权,也不利于管理人更好的履行信义义务。如果LP 彼此之间无法联系,那么很多条款就会变成沉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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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