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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从业人员被纳入证券市场禁入对象,应该怎么做?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30:43

一、相关法规要求

关于员工证券投资的规定,最具权威的当属《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第17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这里针对的是公募基金。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对其员工的证券投资作出任何规定。依照司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是可以从事证券投资的,对此目前没有直接限制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如果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则由其他法律条文予以禁止)。

但从另一方面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进行证券交易,是会与私募基金产生利益冲突的。为了维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誉,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自律的合规理念,有必要对此加以内部规范。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跨境投资或经营,按照自律理念下的“孰严”原则,更需要对其员工的证券投资进行规范。

二、哪些人需要申报?

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员工需要进行证券投资申报;股权类私募管理人,如果涉及二级市场交易,比如定增等,其员工也需要进行证券投资申报。

(1)直接申报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尤其是投资决策(基金经理)、研究、交易、市场、运营、合规、风控人员;其他辅助岗位员工,可以作为直接申报主体或受查主体,具体由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2)受查主体:可以包括以上直接申报主体的配偶、直接申报主体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直接申报主体有直接、可控制利益的人(此处的“人”为法律上的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开立、控制的证券账户。

三、申报什么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信息、个人证券账户信息应当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法律合规人员进行申报备案。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除了要求其报告上述信息外,还应当要求其报告个人证券账户内的持仓信息。

如果员工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信息、个人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合规人员进行重新报备。

四、员工证券投资的禁止行为

员工的证券投资应着眼于个人资产的增值,获取正常的财产性收入,但不能作为员工的“主业”,否则可能就本末倒置了。

从这个角度,无论员工所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何种投资策略或交易策略,员工的证券投资应当以鼓励长期价值投资为导向。如下一些证券投资行为,仍然应当是严格禁止的:

(1)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如提前获知私募基金拟交易证券及交易方向等信息)交易;

(2)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3)与私募基金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如员工与私募基金在同一交易日交易标的相同的证券);

(4)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5)对列入限制交易证券清单中的证券进行交易;

(6)法律法规及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7)员工被批准交易后,同员工同标的品种的当日反向交易——本条可以酌定,但本条主要着眼于长期价值投资,防止过分投机。

五、申报要素有哪些?

在每个交易日,有证券投资交易需求的员工,应当通过书面留痕的方式(比如电子邮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法律合规人员和交易负责人进行申报。

申报要素包括:交易标的名称、代码、交易方向。

申报的效力限为当日。如果当日的申报未被批准,或被批准后,员工实际未交易,在下一个交易日要交易时,应当重新申报。只有法律合规人员和交易负责人双人双岗均批准后,员工方可实施证券投资交易。

六、申报的交易类型有哪些?

这个问题要依据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品种、投资策略、交易策略而定,无法一概而论。

核心判断是,员工交易是否会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构成利益冲突。实务中,就目前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正在开展的一般业务而言,建议如下交易类型应当申报:

(1)证券期货交易所市场上的证券期货买卖(含融资融券买卖、大宗交易);

(2)新三板挂牌股份的买卖(除非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不涉及新三板业务);

(3)认购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增发、非公开定向增发的证券等。

七、申报的交易品种有哪些?

(1)全球各法域公司的股票/股份(含中国境内“新三板”公司股票等)、债券、金融衍生品(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以及权证等);

(2)大宗商品的现货及期货;

(3)其他任何未被豁免的证券,该“证券”的定义由全球各法域法律中最严格的定义所界定。

八、申报后的合规审核

法律合规人员接到申报后,应重点审核:

(1)该交易标的品种是否被列入限制交易证券清单。

(2)该(卖出、平仓)交易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规定的持有证券的期限要求。

(3)该次交易形成的头寸,是否会导致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旗下私募基金的持股超过或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5%,并构成一致行动;对此,如法律合规人员根据申报信息无法判断的,有权要求申报人再行提供交易数量的数据,如不提供的,则应否决该项申报。

(4)是否属于同员工同标的品种的当日反向交易。

(5)是否对属于其他应严格禁止的证券投资交易产生职业合理怀疑,如怀疑,应当要求申报人进一步提供信息或者可直接否决该项申报。

法律合规人员应当在审核后给予肯定或否定的明确答复并进行留痕。

九、申报后的交易审核

在合规审核无异议后,交易负责人应基于其岗位职能[4]审核该次申报的交易是否与私募基金发生利益冲突。如果当日私募基金有相同交易品种的交易,建议禁止员工的投资交易。

此处的法理是:

(1)如果交易方向相同,则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重大合规风险(即“老鼠仓”),即使可以控制让私募基金优先交易,但从合规审慎性角度,这种控制也有发生纰漏的风险以及发生利益冲突的“瓜田李下”之感,禁止为好。

(2)如果交易方向相反,则有可能构成不当利益输送,也会发生利益冲突的“瓜田李下”之感。

交易负责人应当在审核后给予批准交易或否决交易的明确答复,并同时反馈给法律合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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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