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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修订“创投条例”:率先明确创投定位、鼓励投早投小,全方位支持创投业发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1-10-08 16:52:01

9月30日下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再次就《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早在今年7月,该《条例》已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随后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反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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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深入调研经济特区创投机构和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谋划、聚焦行业“募投管退”难点问题,对2003年《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进行的系统性修订。

据了解,本次《条例》的修订实现了几大亮点突破:

一、率先明确创业投资定位及主体划型。

据了解,现行法规和政策对创投投资缺乏清晰的定位,创业投资的定义和主体划型也没有形成行业共识的问题。而此次《条例》明确了特区创业投资的定位,强调创业投资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及“双区”建设的重要抓手,突出创业投资作为城市创新发展战略的核心支撑。

同时,按照差异化扶持和监管逻辑,将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主体划分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并根据是否存在资金募集行为,将创业投资企业划分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

二、针对创投募资难问题,此次修订的《条例》也进一步丰富了创投的募资方式。

1、鼓励市、区两级发起设立各类政策性引导基金,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

2、鼓励发展市场化母基金行业,打造国际化专业化法治化的大湾区母基金集聚地,鼓励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资金依法通过市场化母基金等渠道进入创业投资行业;

3、支持科研院所基金发展;

4、鼓励投贷联动、股债联动和投保联动等;

5、支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专做大做强。

三、针对创业投资机构较少“投早、投小、投科技、投绿色”,以及资金闲置、运作效率不高的问题。《条例》提出:

1、鼓励创业投资主体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

2、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聚焦于解决卡脖子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原始创新等领域科技创新企业;

3、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进行绿色产业投资,通过资本投入为节能减排、新能源等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

4、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

5、允许创业投资主体利用阶段性闲置资金,从事与其资金期限匹配的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

四、针对创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条例》提出:

鼓励创业投资主体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

支持设立创业投资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打造创业投资主体所持有股权的转让交易平台。推动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探索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试点。鼓励政府引导基金通过S基金转让份额或退出。

五、针对发展创投人才、为创投行业发展提供完善的配设建设,尤其在业内呼吁较多的税收优惠方面

1、将创业投资人才纳入高端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安居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参照特区金融机构同等待遇,享受人才奖励、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

2、将创业投资行业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范围,为创业投资主体提供优质办公配套环境;

3、研究争取鼓励创业投资主体投资特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产业及创新领域的中小微创业创新创造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主体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4、探索争取在特定区域开展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在单一基金核算下亏损跨年结转试点以及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次《条例》还在完善创业投资主体登记、发展创业投资主体、支持双向开放和跨境合作等方面均做了相关修订,以更好的支持创新创业创投的持续蓬勃发展。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

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创业资本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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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创投 创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