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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拟再升级:私募管理人注册地与办事机构所在地需于同一行政区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0-09-22 09: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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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从征求意见稿的整体要求来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更加严格、细致,多项规定与证监会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互相对应,进一步做了规范。

相关文件下载: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要点速览

一、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应在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二、不得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基金财产自融

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套取私募基金财产的自融行为。

三、关联交易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和投资者,到期清算,不得展期

不符合以下两条规定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 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不得展期。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 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 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主要内容

(一)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

在名称上,征求意见稿要求管理人统一名称规范,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在业务范围上,征求意见稿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二)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三)确保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征求意见稿坚守私募基金“非公开”本质,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通过互联网、微信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

者人数限制等。

(四)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质,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五)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私募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也不得从事前述行为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便利。

(六)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征求意见稿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为稳妥起见,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的,作出相应的安排。(转载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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