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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额转让需关注的问题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15 10:11:33

(一)基金合同对于份额转让是否存在限制

除法律法规的限制外,基金份额能否转让基金份额还取决于基金合同的约定,部分基金合同中会对基金份额转让予以一定限制。

对于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协议更多的自由,而合伙型基金也通常会在合伙协议中就优先受让权设置特别的约定,例如“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对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第一顺序为普通合伙人或普通人指定的第三方,其他有限合伙人为第二顺序”“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转让方之外的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任何优先受让权”等等。

(二)对于受让人的限制

(1)受让主体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基金份额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进行转让,对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转让后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对于契约型基金,转让后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份额转让后持有人应满足人数限制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即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契约型私募基金则应当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三)基金份额与收益权拆分转让问题

依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指导案例及证监会就私募基金份额的拆分转让问题的答复,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收益权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和转让,同时单一私募基金投资者数量应当符合法定上限。任何机构或个人在募集、销售、转让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收益权时,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因此,政策对于私募基金的拆分转让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私募基金通过相关主体持有的基础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给投资者,也应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及投资者人数限制。

(四)转让过程需履行适当性募集的程序

份额转让需遵守关于募集程序的约定,即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签署基本信息表-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基金的匹配性-风险揭示-份额转让协议/入伙协议/基金合同-资金划转-冷静期-份额受让成功。

(五)份额持有人为国有企业时的份额转让问题

(1)是否适用32号令的相关规定

国有LP或国有股东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股权,以及契约型基金中,国有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即受益权/收益权)是否需要依据32号令履行相应的审批、审计及/或评估、进场等程序,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也存在争议。

32号令第三条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此处的企业并未限定于公司形式,所形成的权益也未限制于股权。

国资委网站曾对此问题进行过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适用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据此回复,合伙企业制形式的私募基金中,国有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适用32号令的规定。但是,国资委的相关回复并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效力,实践中仍有观点认为对于国有主体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应当适用32号令的相关规定。

(2)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特殊处理

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存在例外。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我们理解,如果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从所投资基金中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适用章程而直接转让,则32号令所有规定的审批、评估、进场的程序并不是必经流程。

(3)北京地区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

国有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与其他一般性国有资产公开挂牌转让存在诸多不同,例如底层为非常难定价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传统评估方法在定价机制上存在不足等。

对此,北京市已开始推行份额转让试点工作,对于国有基金份额的转让场所、估值定价有所突破。2021年6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北京证监局、北京市国资委、财政局、经信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单位发布《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础。此条规定将“估值结果”与评估并列,即除评估外,可另以其他方式进行估值。《指导意见》未明确所谓估值如何进行,期待后续相关细则性文件明确估值办法及程序等问题。《指导意见》同时认可了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可以作为国有基金份额转让的交易平台。

来源:文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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