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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315|私募产品“保收益”纠纷不断 谁该为投资损失担责?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16 17:24:04

金融小镇网3月16日讯: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理财市场进入全面净值化时代,打破刚兑已成市场各方共识。但在实操层面,出于加快销售、提升业绩等考量,私募基金私下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况依旧存在。本金收益承诺的形式多样,除合同约定、出具保证函外,一些私募机构的员工还存在口头承诺收益等行为。

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行为,一直持打击态度,今年以来,已有多家私募机构因保收益承诺而被处分。在涉及私募基金的司法案件中,“保本”“保收益”的纠纷较为常见,法院也提醒投资人不应轻信本金收益承诺,要充分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

“保收益”纠纷疑云

近日,北京的孙先生对中新经纬表示,2021年5月份,他接触到一款名为“金樟金泽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金樟金泽11号)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北京金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格上理财)100%持有。

根据产品说明,金樟金泽11号的成立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拟投资标的为花样年、佳兆业、融创、中南四家地产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的标准化债券。孙先生称,虽然他有过金融方面相关研究,但实践不多,认购前,销售人员说过保收益等话语,年化收益约为8%。

孙先生与格上理财销售人员对话截图。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孙先生提供的与金樟金泽11号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在2021年5月22日,销售人员用语音向其介绍:“8%不是浮动的,是到您手里的一个纯收益,就是说多少就是多少,按照您的实际存续天数给您的。”2021年5月25日的电话录音中,该销售也提到“到期了之后,肯定您持有多少天,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8%的年化收益给到您,一分钱都不会差的”“如果说有什么的,不够的话,我们会补给你。”

孙先生的基金交易确认书。来源:受访者供图

孙先生称,基于销售人员保收益的话语和他当时对产品逻辑的初步认可,他最终于2021年5月27日认购了200万元人民币。

众所周知,在2021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较大变化,不少知名房企纷纷出现流动性危机。受市场与企业的影响,投资标的为房企债券的金樟金泽11号,其单位净值也跌破1。孙先生开始担心收益问题,并向上述销售人员咨询情况,销售人员则对他进行安抚。

孙先生与格上理财销售人员对话截图。来源:受访者供图

孙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21年7月5日,金樟金泽11号销售人员说:“不用盯着这净值,最后肯定是1.08左右,参考意义不大。不用没底,我们做项目也是有原则的,不安全的项目我们也不做。”2021年7月6日,销售人员又回复说:“这个项目你到手就是8%的年化收益。”

双方各执一词

事情没有向销售人员所预测那样,金樟金泽11号的收益在之后并未好转,净值不断下降。面对这种情况,孙先生多次以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保收益为由,要求格上理财给说法,他说:“格上理财的人告诉我这是一个保本保息的产品,但结果却是净值型的,这就是欺骗。”

孙先生与格上理财销售人员对话截图。来源:受访者供图

此时,格上理财的销售人员却不认可保收益的许诺。2021年11月4日,销售人员说:“8%确实是业绩比较基准。”之后又说,“不要每次都咬文嚼字,说我信誓旦旦地承诺(保收益)……8%是基于项目到期、正常兑付为前提,底层我们也是这么签的,我这样说也没毛病。”

由于双方就保收益问题闹得很不愉快,2022年1月,在产品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销售人员直接拉黑了孙先生的微信。之后,孙先生选择报警,在警察的帮助下,格上理财派了一名新的理财师与其沟通,但问题并未解决。格上理财其他负责人也不认可保收益一事。

后来,孙先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投诉此事。经调解,格上理财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以当前净值将产品转让,二是产品到期后进行协商。截至2022年2月28日,孙先生持有金樟金泽11号的单位净值跌至0.7694,净资产约为152.98万元,这也就意味着,这两种方案都可能让孙先生面临亏损,与他提出的“退还本金、年化4%按天计息赔偿损失”的主张差距较大,因而调解失败。

2022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书面回复称,关于孙先生提出的格上在销售金樟金泽11号过程中存在违规承诺收益、披露的基金净值与实际净值不一致且未事前揭示此类风险等事项,予以登记。

针对此事,中新经纬近日多次致电格上理财相关负责人电话,始终未获接通,短信也未回复。之后致函格上理财客诉邮箱,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梦奇对中新经纬表示,根据孙先生购买上述产品前后销售人员的表述,可以认定为是典型的保本保收益,员工行为可视为公司的行为。他补充道,这类纠纷要以签订的合同为主,但投资人可以合同签订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被欺诈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不过,黄梦奇也提醒,如果投资人从事过金融相关工作,双方进入司法程序后,这种身份会对投资人不利,特殊身份对特殊行业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多家私募因保收益遭处分

梳理会发现,私募基金公司私下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况屡有发生,在投资收益达到预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皆大欢喜,但当出现亏损、双方就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时,桌子底下的交易随之被公之于众。

今年1月20日,中基协网站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引领投资有限公司)》,公告称,引领投资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10.5%,基金收益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收益时,由管理人补充。这种行为属于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加上其他不合规行为,中基协决定取消其投资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1月13日,中基协网站连续发布13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或送达公告,其中有多位私募基金负责人都因违规承诺收益而被处分。

例如,2020年1月7日,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萍萍向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两只私募基金的某投资者签署《承诺函》,约定由李萍萍与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祥向其承诺“投资基金未来能够收回本金并获得年化10%的投资收益”。中基协作出“撤销中科杰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决定,并取消李萍萍的基金从业资格。

今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报告称,涉私募基金案件中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占比28.41%。提供主体主要为管理人及其密切关联方和投资标的。提供本金收益承诺的时点,既有在基金募集时,也有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和基金到期后。本金收益承诺的形式多样,除在基金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底条款外,还有签订基金份额受让协议、回购协议、还款协议、和解协议、收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出具保证函、承诺函、差额补足函、债务加入函等。

上海金融法院在报告中建议投资者,要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投资者需提升法律风险意识,不应轻信本金收益承诺,充分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提高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以及市场形势等情况的了解,关注基金合同的关键条款,积极行使知情权,要求管理人履行条款说明义务,明确基金的类型和法律性质、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具体职责等,综合评判、审慎选择私募管理人和私募产品,形成合理投资预期,自行承担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

上述报告还建议监管部门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本金及收益。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仍存争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未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在内,实务中则有较强呼声认为应将管理人视为金融机构。建议在监管层面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目前关于禁止刚兑的规定主要限于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范,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无直接针对私募基金本金收益承诺的效力性规定。应尽快推动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明确私募基金中禁止提供本金收益承诺的情形,为司法认定刚兑无效提供明确的规则依据。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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