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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需要缴哪些税?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4-08 17:28:10

按照一般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 印花税

印花税的规定比较明确,按“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减半征收印花税,只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均需进行缴纳。

2. 个税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股权转让的涉税误区:自然人股权平价0增值转让,不代表0元个税

单纯了解了股权转让需要缴哪些税是不够的, 在纳税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一系列的税收风险。

先来看个案例:

2019年11月甲公司原股东张三将持有的20%的股权(300万元),全部“平价转让”给了李四(李四非张三直系亲属、非甲公司员工),股权转让金额为300万元。双方认为是“平价转让”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没有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发现甲公司每年都是盈利状态,截止2019年11月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张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

明明是平价转让,按理说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的过程中股权转让收入0元,没有转让所得,为什么还会面临税务机关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中税务机关关注的是实际成交价是否低于公允价值。

以上案例中,甲公司2019年度净资产为2500元,张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00*20%=500万元,张三按照股权原值300万元来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纳税,转让收入低于公允价值2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了。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最终张三股权转让应纳税额=(2500*20%-300)*20%=40万元。

因此,对于持有盈利状态企业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即便以平价转让其所有的股权,也需要按照股权转让公允价值进行个税缴纳。

若处理不当,均会触犯了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少列收入”,其税务风险也不言自明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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