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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QDLP基金设立的主要模式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51:58

近两年,海南先后颁布了全国最宽松的地方性跨境双向投资制度,包括2020年10月10日颁布的“走进海南”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及2021年4月13日颁布的“走出海南”的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为自贸港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及资本开放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体现出了海南自贸港切实放开准入门槛、破除市场隐性壁垒,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发展方向。

根据海南QDLP制度的相关规定,海南QDLP试点企业包括海南QDLP基金管理企业及海南QDLP基金:

海南QDLP基金管理企业:系指经试点相关单位共同认定、注册在海南省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海南QDLP基金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分为内资和外资海南QDLP基金管理企业,外资海南QDLP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由境外自然人或机构等参与投资设立的海南QDLP基金管理企业;

海南QDLP基金:系指由海南QDLP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在海南省发起、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的基金。

根据海南QDLP制度的规定,海南QDLP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通过下述模式在海南省发起设立一支或数支海南QDLP基金:

模式一新设海南QDLP基金管理企业:基金发起人可在海南新设内资或外资海南QDLP基金管理企业,并在海南发起设立一支或数支海南QDLP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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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既存海南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对于注册在海南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可)的基金管理企业,如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可由其自身直接申请QDLP试点资格并在海南发起设立一支或数支海南QDLP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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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6月3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以来,多家全球知名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的方式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了实现境内外募资计划的协同效应,培养中国本土的投资团队以服务本土和境外投资者,共享人员和办公场所以节省成本,许多获得WFOE PFM资格的外资资管机构已获得或正在申请QDLP试点资格及额度(“WFOE PFM+QDLP模式”),从而深入参与中国本土化业务。

实践中WFOE PFM+QDLP模式多采用母子架构设立管理企业(WFOE PFM为母公司,QDLP基金管理企业为子公司)。相比之下,海南QDLP制度的亮点之一在于,允许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申请QDLP试点资格,这对希望以既存的WFOE PFM主体申请QDLP试点资格的外资资管机构无疑是重大利好。(金融小镇网转载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王勇 汤雪)


标签: 海南 QD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