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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丨天津金融局对105家商业保理公司立案调查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1:40:06

8月27日消息,昨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按照《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决定对天津盛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105家商业保理公司立案调查。因多次联系未果,向上述公司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开资料显示,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据了解,去年7月,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条例指出,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与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风险资产符合规定、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防范发生经营风险。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催收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根据条例,未经批准或者授权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金融组织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授权或者备案等手续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金融风险情况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同时,拒绝、阻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资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7月25日,天津市金融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保理公司信息数据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商业保理公司要及时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全面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业务经营信息等各项数据,尚未申领系统密钥的商业保理公司,务必在7月31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申领密钥,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此外,各商业保理公司要在每月10日内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上月度《商业保理公司月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并根据监管要求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各商业保理公司要在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报监管部门,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解散及申请破产;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各商业保理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提高信息数据报送质量,对上报信息数据进行认真核对,避免发生错报、漏报等情况。商业保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承担责任,对报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商业保理公司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经营信息文件和资料或提供虚假的经营信息文件和资料的,市金融局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附立案调查105家商业保理公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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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搜狐网  文章整理:金融小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