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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1年资本市场政策:北交所挂牌成立、丰富私募股权退出方式……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1-10-15 17:12:52

1、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北交所挂牌成立

(1)自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于4月6日正式合并起,目前已有近三个月,整体上看市场相对较为平稳。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已正式形成并确立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以及北京“新三板+北交所”的新局面。

(2)2021年9月2日,总书记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的致辞中宣布“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随后证监会就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答记者问。2021年9月3日,证监会起草形成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同步修订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9月17日,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相关的11件内容与格式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证监会部署2021年五大任务

2021年证监会体系主要有五大任务要完成。

(1)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稳定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完善商品及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体系。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如前文的分析)。

(2)做好注册制试点总结评估和改进优化(注册制短期内放缓),加快推进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工作,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同时严格退市监管,拓展重整、重组、主动退市等多元退出渠道。

(3)以更大力度推进投资端改革,加大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与服务创新力度,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尽快落地。严密监控资金杠杆水平,动态完善应对政策,严防跨市场跨领域跨境的交叉性、输入性风险。

(4)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配合修订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出台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等配套制度。推动期货法立法,加快推进行政和解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法规制定。

(5)优化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机制,严肃查处“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伪私募”等相关风险的分批处置,严格落实私募基金底线性要求,加快推动出台私募条例。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

3、部分政策略有收紧

(1)注册制改革节奏有点变化,这一导向可以参见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分别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1年会(2021年3月20日至22日)和陆家嘴论坛(2021年6月10日至11日)上的讲话。

(2)加强“影子股东”监管,即IPO申请前12个月的新股东锁定期为36个月,这一规定见于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2021年2月5日发布)。

(3)对科创板企业的科创属性及中介机构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更加强调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并对保荐机构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4)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提出更多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参见2021年6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15号公告)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16号公告),如要求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债券情况,并调整了债券相关情况的披露内容;对于占用担保、子公司管理控制、表决权委托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等情况,在定期报告中分别作出专门的信息披露要求。

4、丰富私募股权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的退出渠道主要包括IPO、兼并收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清算等几种。近年来政策层面一直在尝试丰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方式,2020年7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0年12月10日证监会批复同意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1年4月20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发布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相关的11项业务规则。2021年6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21年6月25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证监局、国资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股权投资退出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

5、可转债、公司债、券商短融、碳中和债等各类产品新规相继出台

(1)2021年以来一系列产品新规亦陆续出台,具体包括可转债、权益出资型票据(原并购票据)、乡村振兴票据(继承扶贫票据)、碳中和债、公司债、券商短融、指数基金、公募REIts等。

其中有一部分是顺应新《证券法》的要求,另一部分则带有典型政策导向(如乡村振兴票据、碳中和债等)。

(2)就权益出资型票据来说,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品种用于权益投资,也可以发行短期限产品用于偿还银行并购贷款。事实上自2014年7月交易商协会推出并购票据以来,这一市场一直不瘟不火。主要是因为并购票据的用途仅限于获得控制型并购、增强控制型并购、共同控制型并购、子公司增资或注资(可将债务性资金转为股权性资金)。而兴业银行也已形成了以并购贷款为主体、并购票据和并购财务顾问业务为两翼的并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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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家券商获批在银行间市场可独立开展公司信用类债券主承销业务

2021年1月29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明确申万宏源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东兴证券、长江证券和中泰证券可在银行间市场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此前已有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和国信证券获批),无需与银行联席主承。

7、证监会公布首批券商“白名单”

(1)近年来证监会对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券商实施白名单制度。2021年5月28日,证监会将首批29家券商纳入白名单(后续按月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名单),对纳入白名单的券商将采取更为呵护的监管态度。证监会的做法后续有可能会被银保监会和央行效仿。

(2)证监会对这29家券商的监管态度将趋于缓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未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不适用监管意见书减免或简化程序,继续按现有流程申请各类监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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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投顾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容

2019年10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基金投顾试点正式开启,这种变革思路和按非货币基金的保有量排名是一致的。

(1)首批基金投顾试点机构共18家,具体包括7家券商(申万宏源、国泰君安、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国联证券);3家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和招商银行);5家基金公司(嘉实基金、华夏基金、中欧基金、南方基金、易方达基金)以及3家第三方销售机构(腾安基金、珠海盈米基金和蚂蚁(杭州)基金)获得资质。

(2)第二批基金投顾试点机构至少已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兴业证券、东方证券、安信证券等6家券商以及博时、招商、广发等10家基金。

9、开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随后7月9日证监会召开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动员部署会、7月16日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金融小镇网综合自涛动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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