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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利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创投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2-23 17:28:37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

公告表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方

被投资方双重利好

(一) 投资端:55号文的税收优惠方式,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环节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通过减少税基来降低整体税负。自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55号文,税收政策的优惠吸引了大批社会资金通过创投基金灌入科技创新型企业。在这短短3年里,大量的创投基金设立,从而造就了现如今创业行业的蓬勃生机。如今,这一税收的优惠方式得以延续,将对未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投基金的持续优质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 被投端:由于55号文的延续,更多的投资机构将会把关注的目光放到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之初在投资机构提供的资金及产业相关的扶持之下,将更极大的压缩发展过程中的时间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投入成本,并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带动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脚步。同时,55号文中的“【非控股】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这一要求也约束了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标的风险控制,鼓励投资机构陪跑被投企业,培育投资机构看多科创企业的长期价值。

财税55号文解读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水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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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创投 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