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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的税收问题(下)——所得税税负对比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2-24 16: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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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限售股转让的税收问题(上)——基础概念和印花税、增值税税负对比》已经介绍了自然人直接持股和以公司、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状态下转让限售股时的印花税税负没有差异;个人持股在增值税上更具优势,公司持股和合伙企业持股在增值税层面无差异。

那对于税负最重且投资者最重视的所得税具体又是如何处理?本文将梳理自然人直接持股和以公司、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状态下转让限售股时在所得税层面的税负差异。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一)自然人转让限售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之规定,自然人转让限售股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例:自然人甲转让限售股,转让价款为100万元,限售股购买原价为20万元,合理税费为5万元。

自然人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00-(20+5)]*20%=15万元

(二)不能提供原值凭证如何确定原值及合理税费

自然人转让限售股应当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以证明自己购买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税费;若未能提供,主管税务局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例:自然人甲转让限售股,转让价款为100万元,但自然人甲无法提供购买限售股原值凭证和合理税费的凭证。

自然人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00*(1-15%)*20%=17万元

(三)既有限售股又有流通股,如何计算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之规定,对于个人纳税人本身持有限售股,再行通过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增持流通股股票,后又出售股票的,应当按照限售股优先出售的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根据财税〔2009〕167号之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持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企业转让限售股按照“财产转让收入”计入收入,结合成本及各项费用后计算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公司持股平台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又因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小于300万元,而限售股转让收益一般超过300万元,因此本文不讨论持股平台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问题。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未分配利润”(假设已经无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实际分配至个人股东时,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据此可以得知以公司间接持股方式转让限售股时,个人投资者综合税负为40%/32%。

例一:公司甲(非高新技术企业)转让限售股,转让价款为100万元,限售股取得成本和合理税费为20万元,甲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假设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00*(1-25%)=75万元,且75万元全部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就实际收到的75万元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5*20%=15万元。综上,非高新技术企业甲公司的个人投资者综合税负=(25+15)/100=40%

例二:高新技术企业甲公司转让限售股,转让价款为100万元,限售股取得成本和合理税费为20万元,甲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15%=15万元

假设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00*(1-15%)=85万元,且75万元全部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情况下,个人投资者需要就实际收到的75万元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5*20%=17万元。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甲公司的个人投资者综合税负=(15+17)/100=32%

三、合伙企业持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之规定,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配至每一个合伙人名下,合伙人自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据此,个人合伙人的综合税负为5%-35%,公司合伙人的综合税负为25%/15%。

综上三点,(1)自然人持股在转让限售股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公司持股平台区分是否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上分别缴纳25%/1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实际取得持股平台分配的股息红利时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40%/32%;(3)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将所得分配至自然人合伙人和公司合伙人名下,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5%-35%;公司合伙人缴纳25%/1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行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个人投资者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40%/32%。

结 语

自然人直接持股、以公司、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转让限售股在印花税上没有任何差异,自然人免征增值税;公司和合伙企业按照6%/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重点的差异在于所得税。

鉴于限售股转让的收益需要缴纳多种税收,其综合税负在不同主体持股的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本文介绍的综合税负是将所有收益均分配至自然人投资者,但在商事活动中持股平台取得收益后并不一定全部分配至自然人,还可能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等,此种情况则不能直接照准本文中的综合税负。因此,投资者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量自身商业目的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测算综合税负,选择不同的持股方式。

来源:华商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