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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哪种形式更节税?——以所得税成本角度探究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2-05 10:25:19

前 言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工具:众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活动(一般以基金的形式组织和进行专业化运作),并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等。不论组织形式为何,如获取投资收益,就可能涉及所得税的缴纳问题。因此,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在相同的投资策略下,会因税收成本不同而收益不同。本文拟就不同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成本差异问题作出探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中主要涉及投资者、管理人、基金实体和被投资企业四方主体。投资者募集资金后,投资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募集的基金资产进行有效管理,获取投资收益,并存放在基金实体账户中。上述投资收益,部分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等后,以分红等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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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运作机制中,实际产生了三种“收益”:第一,基金实体从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第二,投资者从基金实体获得的分配收益;第三,管理人从基金实体获取的报酬。本文主要讨论前两种收益。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应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者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因此,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实体本身仅作为一种便于专业化运作的工具,不以营利为目的,实际收益方系基金实体背后的投资人,故最理想的税制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1. 基金实体从被投资企业获取投资收益时,纳税义务应尽可能低、甚至不承担税负。

2. 投资者就取得的收益纳税,且与其不通过基金而直接从事该等投资的税负趋同。

3. 管理人就其专业化劳动取得的报酬纳税。

不同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情况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投资者为基金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受股东委托管理基金公司,可以持股也可以不持股。基金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外进行投资,后续获得投资收益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投资人本金以股权转让、减资或清算方式回收,或以委托贷款方式先行回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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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型基金在税收层面是非常“不经济”的:基金实体从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收益时,就收益部分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符合条件时可免税[1]);基金实体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又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而言,就利息部分又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股息、红利符合条件时可免税)。因此,就税收成本而言,公司型基金适用面不是特别广泛。

(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一般税率,不考虑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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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基金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目前最为广泛适用的一种基金形式,一般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基金投资者则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合伙企业管理。随后,基金管理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操控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投资,获取的投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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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限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型基金无需就获取的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基金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各自缴纳相应的税款。[2]具体而言:

就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投资者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3]的特别规定,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适用20%税率交税。而对于企业投资者,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就上述以外的其他投资收益(如股权转让收益),自然人投资者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4];企业投资者需按投资收益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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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合伙型基金在税收基本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也正因如此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




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指的是,不就基金单独成立一个法律实体,而是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管理合同、并将资金统一存放在托管账户中,由管理人对外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并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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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在基金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从税收中性来看,契约型基金完全满足税收中性原则,在税收上存在优势。然而,根据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范围受限;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第三类投资人”,在上市时存在一定障碍。

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所得税领域,公司型基金不满足税收中性原则,尤其是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存在双重征税的负担。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在基金层面不征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且合伙制基金在适用范围等方面优于契约型基金。因此,目前,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制。

不过,公司型基金也不是毫无优势: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收入来源为股息和红利,公司型基金在基金层面、以及企业投资人均可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和红利免税的优惠条件。然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的企业投资人却无法享受这种免税待遇,面临较高的税收负担。

因此,在设立私募基金时,需综合考量基金的主要收入结构及投资人的法律形式,充分权衡不同基金形式的优缺点,才能最大化各方的投资回报。

来源:星瀚微法苑,作者崔岩双 李煦


标签: 基金 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