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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加快基金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1-06 16:17:49

为加快我市基金业发展,打造厦门基金投资聚集高地,推动基金招商引资提质增效,进一步发挥基金“汇聚产业、汇聚资本、汇聚效益、汇聚人才”的作用,支持我市构建“4+4+6”现代产业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汇聚产业

(一)强化基金招引实体经济成效。在未来2-3年内,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链群,设立若干支招商专项基金,与头部基金管理机构合作,“以投带招”引进实体项目落地。根据不同培育对象,增设先进制造业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等,通过资本招商引导优质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二)发挥科创引导基金培育未来产业功能。为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鼓励“投早、投小、投本地、投科技”,引导社会资本重点培育我市未来产业,科创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提高至30%,我市各级政府出资比例可提高至50%,并实行差异化考核和激励机制,参股基金应按照科创引导基金相关制度完成约定返投金额。(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国有企业设立基金服务战略新兴产业。支持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按照“国有企业+产业园区+优惠政策+产业基金”模式参股设立基金,各参股基金应围绕主导国企的产业发展布局进行投资,加大对我市战略新兴产业返投贡献,促进园区优势产业聚集。

支持有竞争优势的市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沿产业链的上下游开展并购重组,做强做优做大产业链规模和生态圈。对投向符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且承诺按市引导基金要求完成返投的产业并购基金,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四)推动建立“链主+基金”招商模式。鼓励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契合的上市公司、入选我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名单的龙头企业合作设立基金,开展投行化、专业化招商,结合链主企业资金、信息和销售链优势及基金管理机构资本运营能力,引进补链强链延链的实体项目。对链主企业牵头设立的基金,我市各级政府出资比例可提高至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二、汇聚资本

(五)鼓励通过基金引入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体系内的投资机构迁入或在厦新设,对其注册地及基金托管户均在厦门的新设基金,且主投领域符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的,可按“一事一议”支持政策按程序报批,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六)鼓励通过基金引入境外资金。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设立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资基金。对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厦设立QFLP基金,由此新增的地方税收贡献,可计入该参股基金的返投金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七)畅通基金服务体系,建立基金全周期服务体系。搭建市、区招商联动和基金会商机制,统筹调配各区要素资源,对基金在厦展业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持续提升对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的扶持能力,支持基金招商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汇聚效益

(八)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基金招商考核和激励。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绩效考核体系,将参股基金投厦企业的产值、税收等作为该基金对厦经济贡献纳入考核,对在厦经济贡献达到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2倍、2.5倍和3倍的参股基金,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对应将可获得的超额收益中20%、40%、60%的部分让渡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参股基金引入的招商项目,发生实际经营且在厦经济贡献不低于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对该项目实际出资额的,可按照参股基金对该项目投资或增资金额的2倍计入该基金返投金额。

科创引导基金的考核和激励措施可参照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基金考核结果运用。对于3年以内完成约定返投金额的参股基金,可按以下条件回购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份额,其中3年以内(含3年)回购的,可按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回购;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回购的,可按原始投资额与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之和回购;超过5年,按同股同权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汇聚人才

(十)支持各类对厦贡献突出者参评金融人才。支持招商贡献突出的基金管理团队人员(需在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任职)参评金融人才计划,在评审中根据对厦贡献情况适当予以加分,对经认定的金融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十一)鼓励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我市招商工作。对引荐厦门市域外的投资者来厦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基金管理团队,按我市招商引荐人政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本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