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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及备案,你知道多少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5-25 16:46:48

创投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而逐步调整。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出“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起,创投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历了几个阶段变迁后,其适用对象、优惠税种、适用地域、投资标的乃至核算方式均有所扩展,体现了相关部门对创投企业的支持及鼓励。而后在基金领域也引入创业投资这个概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投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备案、相关要求等都大有所不同,本文将介绍二者不同之处以及创投领域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创投备案流程。


创投中基协备案与发改委备案

1、定义:

关于创投的定义,中基协和发改委有不同的描述。

在中基协备案的称为“创业投资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改委备案的称为“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其中,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虽然上述两种表述不是完全相同,一个是从基金出发,一个是从企业出发,但其本质都是股权投资,并且是投资于未上市的成长性企业,也就是早期投资。

创投在中基协和发改委的定义不同,其组织形式、名称及经营范围、管理机构、实收资本数额、投资者人数、从业人员要求等都不同,本文不在此进行详细介绍,FTL将于5月25日(本周四)晚19:30举办以《创投备案路径及差异解读》为主题的线上直播活动,届时将详细介绍创投企业在中基协和发改委备案及监管的不同之处。若您感兴趣,可扫描文末海报二维码进行直播预约。

创投优惠政策

1、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

2009年,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针对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此政策为2007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失效)的延续。

政策要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优惠对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由苏州工业园区推广至全国。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及《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政策要点:

  • 根据116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8〕55号”),该通知正式取代《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政策”)。财税〔2018〕55号以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将针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试点政策实施的地域范围扩展为全国范围。

政策要点:

  • 依据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单一基金核算与整体核算

为了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2019 年 1 月 24 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 号),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政策要点:

  • 创投基金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创投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依据财税〔2019〕8 号第三条规定:“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 采用整体核算的,依据财税〔2019〕8 号文第四条规定:“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4、北京中关村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北京市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0〕63号”)。通知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0〕63号规定的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政策要点:

  • 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创投备案流程

中基协创投备案要求可参照一般私募基金产品的设立,在此暂不赘述。发改委创投备案要点及审核流程简述如下,供读者参考。

1、备案要求

针对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五)创投申请材料空白范本(详见附件)。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目的多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9号文)内容,建议企业将名称进行规范。

“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后完成工商登记的,应当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2、备案审核流程及年检

(1)受理阶段: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若申请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

(2)审查阶段: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作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3)送达阶段:管理部门作出已备案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4)监管阶段: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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