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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减持新规最新总结(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代持必看)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1-09 17:26:22

  8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可谓史上最严减持新规

  一、减持新规速览

  (一)减持新规明确规定减持条件限制

  若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配套通知明确监管标准

  2023年9月26日,沪深交所和北交所为衔接上位监管要求,针对关键主体减持行为,发布对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2023年修订)》。

  1、明确“二级市场减持”含义,是指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协议转让等非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股份处置困境日后可恢复正常程序。

  2、明确“破发”、“破净”与“分红不达标”的适用标准,“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分红不达标”包括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两种情形。

  3、进一步强化坚持预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大宗交易的披露要求,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同时缩短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为3个月。

  4、明确一致行动人的比照执行要求,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IPO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仍然需要遵守该要求,且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应当整体比照《减持通知》执行。

  5、明确过渡期豁免适用情形,即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的,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用《减持通知》规定。

  6、北交所新规增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净利润为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受让方应在受让后6个月内遵照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如何合规减持

  自新规发布以来,宁波多家上市公司如东睦股份、东方电缆、富佳股份等纷纷发布公司董事、高管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宣布终止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或自愿延长不减持承诺期限。与此同时,宁波A股企业回购大军正在集结,如宁波精达、日月股份、太平鸟等公司相继发布股份回购公告。

  对于减持,上市公司应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提升股价稳定性,降低投资者风险。为实现合规减持,上市公司需在减持前从多个维度进行判断,事前防范违规减持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明确减持受限的主体

  不同身份的主体所受减持规则的约束程度不一,目前减持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身份的主体:一是大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合称;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特定股东,包括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除上述一般规定外,科创板基于其上市企业的特殊性,将核心技术人员也纳入了减持受限的主体。

  (二)判断股份来源

  股东可以通过原始投资、继承、赠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多种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股份来源也会影响拟减持主体的受约束程度。目前,如果大股东欲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则可享受豁免。

  (三)明确减持受限的时间段

  上市公司股份可能会因为涉及敏感期、禁止短线交易、因违法违规限制交易等原因不能减持,拟减持主体应结合自身身份、所持股份性质、时间等判断股份减持受限的时间段,在禁止减持的时间段内严守规则,勿挑战监管权威。

  (四)确定减持方式和减持数量

  拟减持主体应明确通过何种方式减持,是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还是协议转让,不同的减持方式对减持的限制与要求不同,适用于科创板的询价转让及配售也有单独的减持条件和数量要求。而且拟减持主体还应考虑要减持多少股份,减持进度安排等问题。

  (五)判断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披露规则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权益变动5%或变动至5%时的披露义务、权益变动1%时的披露义务、减持计划预披露及结果披露。违反披露义务是最为普遍的违规减持行为,拟减持主体应对此保持重点关注。

  减持规则纷繁复杂,上市公司需重视并要求内部参与减持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不断更新的减持规则及监管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和学习,强化自身合规意识;建立严格的减持内控体系,可以通过聘请减持合规顾问,就减持计划、减持进展、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全程把控,以确保顺利、合规地完成减持工作。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涉及的制度、规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涉及的主要制度、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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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主体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除首发上市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创业投资基金外,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相关规定主要限制以下三类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及减持数量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及其他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实施: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赠与方式、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份质押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等其他方式。

  上述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对应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限制性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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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若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监高在首发上市前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对减持股份期限及数量作出特殊承诺的,还应当遵守特殊承诺的相关要求。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个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均规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各个交易所及上市板块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存在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深交所、上交所规定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北交所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特定股东在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所持股份至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情形除外);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期间内限制股份交易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短线交易限制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四)锁定期或承诺期的股份减持限制

  涉及公司发行股票、发行证券、突击入股、股权激励等情形,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应锁定期内,或针对发行股票、发行证券、突击入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出具股份锁定或股份限制减持/转让承诺的,在锁定期内或承诺期内大股东、特定股东以及董监高不得减持。

  (五)增持期间内股份减持限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重组上市中取得股份的减持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

  (七)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等特殊情形限制股份减持的最新规定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2023年8月27日发布的《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相关要求,2023年9月26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日,北交所也发布了《北交所修订减持指引 进一步规范关键少数减持行为》的通知,根据证监会上述要求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根据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述通知以及修订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信息披露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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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减持的豁免情形

  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的股票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

  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取得的股份

  定增股份的减持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确认,即再融资新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之前的定增股东依然受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定约束,而再融资新规之后参与定增股东不适用减持规定。虽然不受减持限制,计算大股东的5%持股比例时,仍应当包含通过定增取得的股份。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已于2023年2月17日废止,但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据本办法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再融资新规后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取得的股份仍然不适用减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