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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双GP基金备案案例分析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1-10 15:01:10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监管政策变化、利益分配博弈和市场对于基金产品设计的个性化需求,近年来,采用“双GP”“双执伙”架构的合伙型私募基金案例愈发普遍,本文分享10月双GP备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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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份双GP分享

  (一)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双GP无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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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新区陇原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区陇原科技)的备案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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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陇原科技管理人——为甘肃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甘肃省财政厅。

  新区陇原科技非管理人GP——兰州新区绿色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兰州新区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兰州新区财政局。兰州新区绿色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私募管理人登记牌照。

  因此,2个GP都是省级或地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旗下的管理人,并且在基金LP中都有对应的出资,即省级国资/引导基金出资+市级国资/引导基金出资,双方共同设立一个合伙型基金,投资于地方具有特色的优势企业,推动地方产业发展和升级。

  (二)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双GP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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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启真湖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启真)的备案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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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基金的管理人——浙大九智(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穿透后实控人为韩华龙)。

  非管理人GP——启真九智(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实控人为韩华龙。因此双GP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湖州启真的双GP架构更多的是考虑私募管理人各团队之间团队激励分配层面,而非资源合作角度。

  (三)单GP+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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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景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景喆)的备案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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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景喆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私募管理人为广州盛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嘉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私募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都为北京盛景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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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架构

  (一)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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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图,从架构图中可知,执行事务合伙人GP1是基金管理人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双方具有控制关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的要求,即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

  而另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GP2则与本基金最大的投资方具有关联关系,可能是投资方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而设立的一个双GP架构,这种架构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

  (二)自然人出资人担任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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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型基金的最大出资人是一位自然人,为了更好地把控基金运作情况,该自然人同时担任了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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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出资人为一家法人机构,但这家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担任了合伙型基金的一个GP。这两种架构的相同点本质都是最大出资人为增加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权限和话语权,担任了其中一个GP甚至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国企+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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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架构中,合伙型基金的主要出资人均来源于国资,大部分是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该基金的管理人由国资下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而自然人背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的不出资,有的会选择出资一部分。国资想要增加对基金投资的把控力,减少投资风险,因此担任了该基金的管理人;而自然人背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偏向于市场化运作,具有更好的项目资源和专业经验,可以为国资提供需要的投资咨询意见,因此属于国资+市场化运作的强强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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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语

  总而言之,在双GP的模式中,关注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双GP模式的架构及风险、管理人与非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责分工以及管理费的收取等方面。目前双GP模式仍然能正常备案,但是细节把握还要看协会审核给出的具体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