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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协议转让,最易忽视的三个细节你必须知道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2:27

  在市场并购交易中,协议转让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交易手段。近年来,协议转让在上市公司中应用频繁(见表1),而这种方式也常被称为协议收购,根据《证券法》第62条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获取上市公司的股权。协议转让或协议收购,顾名思义,是指以合同形式进行的交易。依据《证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简单来说,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在证券交易系统外直接签署转让协议,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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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以上数据系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公告数据计算所得

  协议转让相较于二级市场的场内交易即集合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其流程及相关要求更为繁琐复杂,许多实务操作中的细节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其流程涉及各大板块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地税务局等,如涉及国有股转让还需国资批复。目前协议转让相关的规则主要是在2021年发布(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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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以上出自梧桐课堂《全面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协议转让实操与信息披露解析》课程

  本文将结合最新的规定以及作者的实际操作经验,对协议转让中共享额度、减持预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等细节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上市公司交易案例,对协议转让相关事项进行精炼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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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的规定: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涉及2种情况时,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后续的6个月内需要共同遵守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股本的1%的规定:

  1、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失去了大股东的身份,或者减持标的是特定股份的;

  2、特定股东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标的是特定股份的。

  打个比方,大股东A原持有X上市公司10%股份,A拟将其所持有的X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给B,转让数量占X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1%,那么转让完成后A的持股比例就只剩4.9%了即A不再是X上市公司大股东。那么在相应股票过户登记完成日起开始计算的6个月内,A和B在任意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都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1%。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S公司系上市公司D的控股股东,H公司系被S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D原持股5%以上股东。S公司与H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

  2020年7月1日,S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S公司将持有的1.860万股上市公司D的股份协议转让给中信证券。2020年7月27日,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2020年10月9日,中信证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929.75万股上市公司D股份,减持比例1%。2020年11月25日、2021年1月4日,S公司与H公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逾期,分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180万股、172.93万股上市公司D股份。在协议转让后的六个月内,S公司与H公司在中信证券已减持1%上市公司D股份后,未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继续减持上市公司D股份,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上述三方合计减持股份总数超过上市公司D总股份数的1%。

  S公司与H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最终收到了书面警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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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必须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提交并公开披露其减持计划。若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从而使其失去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身份,依然需要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预披露的相关规定。

  这一点在实务操作中很容易会忽视,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可能只考虑我们已不是大股东了,而中小股东在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时,是无需考虑太多问题的,可以尽情放飞自我,而风险往往可能随之而来。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经查明,截至2020年1月2日,上市公司M公司股东刘某持有29.038.211股M公司股份,占M公司总股本的7.09%,股份来源为协议转让。2020年1月2-17日期间,刘某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902.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9%。2020年1月5日,刘某与N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持有的5.686.057股M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9%,并于2020年3月26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上述权益变动后,刘某持有M公司股份20.449.904股,占M公司总股本的4.9956%,不再是M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20年8月22日,M公司披露公告,刘某于2020年5月18日-8月1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9.022.689股M公司股份,占M公司总股本的2.20%。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M公司股东刘某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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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然而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完整的现象,这也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在协议转让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完整,往往出现在补充协议或者是所谓的抽屉协议上。一些股东可能不及时披露或故意隐瞒补充协议的内容,亦或是与交易对方签署所谓的抽屉协议即未在正式文件中披露的协议,通常是用于规避监管、转移利益或掩盖真实的情况。这种做法可能就会导致投资者对交易的风险和影响缺乏充分认识,进而影响投资决策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在2023年4月18日,上市公司Y公司的一则问询函回复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此事同时使得J基金,作为股权转让方,进入了公众的视线。

  据Y公司发布的公告,J基金在2020年7月16日与S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J基金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Y公司2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了S基金。这一转让占据了公司总股本的5.11%,每股转让价格为33.82元,总交易价款达到6.7644亿元。

  然而,深交所收到的投资者反馈指出,实际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28元,这与公司公布的转让价格存在不符之处。根据公告,J基金的股票转让价款共计6.7644亿元,由S基金支付给拍卖公司1.16亿元佣金,最终拍卖公司决定豁免S基金需要支付的1.16亿元佣金。

  对此,深交所对拍卖佣金条款设置的合理性、信批的合规性、以及佣金由转让受让方支付并长期未支付,最终豁免支付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Y公司在回应中指出,关于拍卖佣金条款设置的合理性,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与双方的交易习惯和商业逻辑相符。此外,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S基金受让的标的股票收入未达预期,拍卖公司同意豁免S基金支付的佣金。

  尽管公告解答了深交所的问询,但仍留下一些不明之处。例如,转让价格33.82元与拍卖公告的28元每股价格不符,总额相差1.16亿元。Y公司向深交所的回复称,这个差价是S基金向拍卖公司支付的佣金。

  同时媒体质疑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J基金的合伙协议和Y公司的商誉问题有关。J基金的经营期限已到期,且其投资的Y公司曾经的一起并购操作产生了巨额商誉。但由于并购目标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商誉减值问题严重。这可能对J基金的退出产生影响,从而促使其急需寻找接盘方。然而,接盘方不愿高价买入股票,因此,双方需要协商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最终协商出的28元/股的价格违反了相关规定,才出现了公告价和实际成交价不同,以及1.16亿的高昂佣金。

  最终,深交所认为S基金未能完整披露股份转让的付款安排及是否存在补充协议等相关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作出对S基金通报批评的处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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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转让是实现资本价值优化的关键战略之一。通过灵活的交易结构和合理的资源配置,上市公司可以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源整合,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实施协议转让时,明确战略目标、精细筛选、灵活交易和强化信息披露是成功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