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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4-02-20 16:33:03

近日,《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在返投方面,文件提到,子基金对番禺区的返投金额在引导基金拨付后的5年内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

在投资领域方面,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智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与机器人、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健康、轨道交通、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时尚创意、数字创意、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领域以及国家、省和市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以下为政策原文: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及《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等规定,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母基金。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申报审批、投资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母基金参股投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为20年,由区财政采取分批出资方式全额出资,年度出资额根据区政府决策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引导基金投资退出子基金回收的本金及产生的投资收益,纳入引导基金滚动循环使用。

第五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六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专家评审等工作,基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前述遴选结果,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形成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方案上报区政府,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进行监督,推进相关政策目标落实。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对引导基金投资运行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按规定遴选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且有管理政府引导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七)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在受托权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符合性审查、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专家评审等,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

(三)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管控机制,负责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作;

(四)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工商信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资金管理和项目投资等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其他可能对财政资金安全、政府公信力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问题;

(五)每年度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基金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工商信局书面报告;

(六)根据本办法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回收;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规定开设引导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智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与机器人、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健康、轨道交通、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时尚创意、数字创意、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领域以及国家、省和市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第十三条子基金对番禺区的返投金额在引导基金拨付后的5年内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番禺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

(一)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直接投资番禺区的法人企业,金额按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该企业的实缴出资额计算;

(二)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法人企业迁入番禺区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金额按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该迁入企业的实缴出资额的1.5倍计算;

(三)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区招商部门推荐的企业,该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在番禺区设立法人子公司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金额按投资的企业对法人子公司的实缴出资额计算,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对企业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其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申报机构

第十五条申报机构原则上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并管理子基金。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手续或在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身、主要负责人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5个(含)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和1个(含)以上退出案例;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且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已储备至少3个符合申报领域的番禺项目;

(九)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遴选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指子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合作组建子基金:

(一)发布指南。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发展实际要求,研究制订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组织审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符合性审查、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专家评审,拟定合作机构名单,提出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区发展改革局; 

(四)社会公示。区发展改革局将拟定的合作机构名单及引导基金出资建议征求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意见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五)最终决策。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发展改革局形成引导基金投资方案上报区政府进行最终决策。区发展改革局将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六)签署协议。根据区发展改革局批复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

(七)资金拨付。新增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出资申请,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将新增财政出资资金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引导资金出资手续;引导基金存量资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投后管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要求制订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细则,确保子基金重点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作;

(九)退出回收。退出子基金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商事登记变更等手续,退出回收的资金(含收益)全额进入引导基金专户,按照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七)点有关规定纳入引导基金滚动循环使用。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0%、不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

第十八条除引导基金外,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可分期缴付,但首期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的1年内完成实缴出资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子基金完成商事登记手续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前述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内,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采取末位出资方式缴付资金;出资期满后引导基金不再予以出资,累计出资额核定为实缴出资。

第十九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部分从引导基金已出资额中计提。年度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资本的2.5%,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条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为依据,划拨投资款项。

第七章  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已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在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不低于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1 年期LPR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1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前述1年期LPR以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数值为准;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后退出。

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按照不低于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及税费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单方退出,并要求子基金主要发起人或主要股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回购引导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加上利息(利息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至退出的时间差,以及5年期以上LPR上浮10%的利率计算):

(一)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投资账户1年内,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未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评估认为市场化退出带来的收益优于单方退出并选择市场化退出的除外);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已签署法律文件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终止。引导基金终止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区发展改革局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归属政府的收益由区发展改革局作为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八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投资领域、返投比例、信息披露、风险管控、资金利用效率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率。管理费在引导基金存量资金中安排,按月计算,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年度管理费支付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复后,从引导基金专户支取。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制定。具体管理费率标准如下:

(一)考核结果核定为优秀等次的,管理费比例按每月核算累计尚未回收引导基金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分别核定: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1-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5亿元人民币以上分别按1.2%、1%、0.8%反向递减,年度管理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考核结果核定为合格等次的,管理费比例按每月核算累计尚未回收引导基金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分别核定: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1-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5亿元人民币以上分别按1%、0.8%、0.6%反向递减,年度管理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考核结果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管理费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年度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政策导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或观察员列席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经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取得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后方能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在“先回本后分利”前提下,将引导基金退出单支子基金所产生的投资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引导基金出资及退出税收等费用)15%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奖励资金支付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复后,从引导基金专户支取。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情况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牵头另行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工商信局书面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引导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政策性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引导基金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3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工商信局书面报告,并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第三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工商信局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受托管理机构责任;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且尚未退出的子基金也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选择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番禺区发展改革局  番禺区财政局 番禺区科工商信局 2024年2月7日印发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