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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48家IPO中止!其中47家因同一家评估机构被证监会立案中止!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8-01 11: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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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小镇网8月1日讯:罕见!48家IPO中止!47家因一家评估机构中止!因聘请的2家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涉及到IPO企业:创业板32家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冠优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艺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亚德林股份有限公司、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拓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玮硕恒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军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优巨先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5家科创板: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好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翌圣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只有1家:新疆新华水电投资*

因发行人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涉及到IPO企业: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中止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将中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四)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七)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本所同意。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六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本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第六十五条 因前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中止审核,发行人根据规定需要更换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发行人根据规定无需更换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出具复核报告。

因前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的,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

因前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中止审核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审核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的相关情形。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或者在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后,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依照前款规定恢复审核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继续计算。但发行人对其财务报告期进行调整达到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二)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三)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本所依法实施的检查;

(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七)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八)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九)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来源:IPO上市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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