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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布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2-04 14:55:56

珠海市关于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珠海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推进私募投资机构加快集聚,支持私募投资业务创新发展,优化私募投资营商环境,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的粤港澳大湾区创投高地,服务珠海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聚集发展

(一)吸引私募投资机构在珠落户。

1.对新注册(含新设立或新迁入,下同)且实际规模达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其规模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注册且实际规模达1亿元、以量化交易为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其规模0.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际规模”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新开立的交易端账户资产规模,包括各类保证金余额、股票市值、金融产品市值等。

2.对新注册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新注册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实缴出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于第2项、第3项奖励措施: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已符合奖励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且已给予奖励的,该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增资符合下一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奖励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二)打造私募基金发展聚集区。鼓励各区结合自身金融产业定位,规划建设股权创业投资基地,吸引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等聚集。支持各区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和产业集团等产学研机构,引导各类投资机构进驻孵化器或产业园区,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对我市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QDLP),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5‰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企业均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在我市设立私募基金且完成中基协备案。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发行创投专项债券、大湾区跨境人民币专项债券等,拓展私募投资机构海外中长线资金来源。

同时满足本条和第(一)条奖励措施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奖励措施。

二、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四)引导私募投资机构加大在珠投资力度。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新落户我市的非上市企业满2年,投资额累计满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早期投资。鼓励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资金到账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资金到账前一年度,被投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三是符合珠海重点发展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4大主导产业,以及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3大优势产业等。

(六)鼓励私募投资机构对企业开展首轮投资。鼓励市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深入挖掘我市企业投资价值,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创新企业等满2年,且被投企业尚未获得其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

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的同一标的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奖励措施的,基金管理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奖励措施。

三、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七)拓宽募资渠道。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政策性母基金体系,鼓励我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布局进行投资。我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期间,公司员工通过引荐完成社会募资,管理公司可按照不超过社会资本募资金额的1%奖励给公司员工。我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募集社会资本开展投资后获得的收益,可根据其与社会资本出资人的约定,对其基金管理团队进行绩效奖励。鼓励国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开展融资顾问业务,为创新创业企业争取境内外相匹配的资本支持。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创新各类资金募集手段,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母基金。

(八)丰富投资渠道。研究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库平台,加强配套服务和赋能,为被投企业融资、市场拓展、股改上市等方面提供支持。鼓励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发展。鼓励我市金融机构与私募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引导私募投资机构优先投向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的企业,包括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新企业百强榜单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培育库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等政府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对私募投资机构投资培育的我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应用。

(九)畅通退出渠道。支持私募投资机构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鼓励私募投资机构设立市场化S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母基金,支持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鼓励私募投资机构参与本地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的并购投资,发展壮大我市产业集群。支持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优化并购贷款结构设计,助力企业“走出去”和完善我市产业链条。鼓励我市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与私募投资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依托深交所珠海服务基地、上交所南方中心、北交所华南基地等组织,发挥珠海市上市公司协会培育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我市被投企业上市发展和做大做强。

四、加大对办公用房和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的支持

(十)提供办公空间载体支持。对新注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注册后3年内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后3年内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最高8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最高15平方米/月,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方米/月。

(十一)加强人才引进和服务。积极做好私募投资机构人才服务,吸引国内外投资人才在我市集聚发展。加大“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对私募投资机构人才的支持力度,将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管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个人合伙人等纳入奖励范围。支持私募投资机构优秀人才申报“珠海英才计划”,对入选市级人才工程的,可按规定享受安居、子女教育及医疗保障等政策待遇。

(十二)支持开展私募投资行业交流活动。支持国内外私募投资行业协会和知名投资机构在珠海举办行业发展峰会、高峰论坛等会议活动,打造珠海高质量发展创投活动品牌。对于符合《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要求的私募投资会议活动,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会议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搭建私募投资机构交流平台,定期举办行业交流、基金投资调研、企业项目路演等系列活动,创造私募投资良好发展条件。

五、营造公开透明法治规范的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私募投资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联动。推动银行、保险、券商、基金等加强联动合作,形成全方位一体化的金融服务生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充分发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增信作用,加大对我市被投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充分发挥珠海创业投资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指导相关工作,为私募投资机构提供政策对接、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行业交流合作等服务。支持珠海创业投资协会加强与澳门投资行业协会等交流合作,共同开展项目路演、行业研究、考察调研等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发起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推动我市私募证券投资业加快发展。

(十五)优化行业治理和纠纷协调机制。建立市场监管、金融工作等部门之间的私募投资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掌握我市私募投资行业发展动态。引导商业银行加强私募投资机构账户监管,保障私募投资机构相关合格投资者资金安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鼓励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

六、其他说明事项

(十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资金托管账户或监管账户均在珠海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且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私募证券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七)本办法中的落户奖励、投资奖励原则上只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可直接奖励给相关注册在珠海的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需满足第(十六)条适用范围的相关要求。享受投资奖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注册在珠海的私募基金,需至少一个主体满足第(十六)条适用范围。企业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如若迁出或改变纳税义务,需提前书面告知。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私募投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退还全部财政奖励或补贴,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惩处。本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或补贴,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须退还全部财政奖励或补贴,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本办法涉及奖励或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成体制共担,采取事后奖补方式给予扶持,具体实施以配套申报操作指引为准。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重大发展战略的私募投资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

(十九)本办法由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配套扶持政策,叠加市区政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我市各级财政、国资出资参与的私募投资机构,财政、国资出资部分不享受本办法的奖补措施。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政策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政策重新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政策相应调整。

来源|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标签: 基金 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