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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出手!公司型创投可享税收优惠,鼓励长期投资!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20:50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已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所提到的在浦东特定区域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正式落地。这是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落地上海浦东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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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创投所得税优惠鼓励长期投资

《通知》指出,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此前,上述四部委也曾下发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类似政策。

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案例】某公司型创投企业,自然人持股比例为10%。2020年,该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万元,其中:持有超过3年的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超过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的50%),可以享受减半优惠。如该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个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100=10(万元)。按规定,应减免的税额为:10%×100÷2=5(万元),个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比政策出台前减少50%。

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案例】某公司型创投企业,自然人持股比例为10%。2020年,该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万元,其中:持有超过5年的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超过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的50%),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如该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个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100=10(万元)。按规定,应免征的税额为:10%×100=10(万元),个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比政策出台前减少100%。

按照中关村的试点经验,该政策大幅降低了以个人股东为主的创投企业的税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个人合格投资者进入公司型创投企业,有利于公司型创投企业的发展。通过持有期限设定不同的税收减免幅度,鼓励创投企业长期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扶持企业成长,尽可能减少短期行为,为创投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根据《通知》,浦东特定区域包括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表示,该政策设计了投资期限越长缴纳企业所得税越少的反向挂钩制度,进一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长期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耐心”。

《通知》发布,意味着浦东引领区意见中提到的“在浦东特定区域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正式落地。今年7月发布的浦东引领区意见中提到,在浦东特定区域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学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浦东这项针对创投的税收优惠大礼包,只适用于公司型创投,“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大概4万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大部分都是合伙制的,一些国企的创投机构可能是公司型的,市场化创投机构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合伙型。”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来源:创业资本汇/浦东发布

标签: 创投 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