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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创投政策和股权投资政策一览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03 15:05:09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推进股权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新兴高端商务产业,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13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11〕308号)、宁波市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金办〔20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基金性质

鄞州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健全本区创业投资体系。

(二)参扶对象

引导基金的参股对象为区政府决定的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信用良好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扶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初创期企业。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初创期企业(含创新型)是指在我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5%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三)监督管理

区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出资单位,由领导小组指定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为托管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托管银行共同负责监督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1.创业投资企业其他社会投资者应先于政府引导基金之前出资到位;2.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4.投资于鄞州区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同时投资于鄞州区内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5.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6.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出资额)的20%;7.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企业;8.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9.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10.本意见规定的退出机制。

(四)退出机制

引导基金可在适当时机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履行相关规定,或其公允价值低于(等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时,强制退出。

不论以何种方式退出,3年内(含3年),退出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退出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同时有市引导基金参股,其管理办法参照市里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大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政策支持

(一)适用对象

注册在本区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指包括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范畴的广义股权投资概念,下同),但是股权投资企业控股所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出资人在所投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高级管理职务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注册在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功引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区内企业。

(二)奖励内容

1.开办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区内投资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足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足1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落户鄞州新城区商务楼宇和相关产业园区,设立起三年内年实现的营业收入、投资所得对地方形成的财力首次达到3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办公用房补助: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万元,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8万元,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10万元;新购置办公用房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1000元/平方米,但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凭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付款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数据兑现。

4.政府特别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所得对地方形成财力的区留成部分,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收入对地方形成财力的区留成部分,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每企业不超过5人)的工资性收入对地方形成财力的区留成部分,自企业设立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5.股权融资奖励。区内企业成功引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融资当年(如该融资发生在下半年度则为融资次年)企业所得比上年所得增长部分,对地方形成新增财力的区留成部分,给予相应比例(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所占企业股本比例的双倍计,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鄞州区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金融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引导基金监管、参股合作方案、股权投资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行使日常监管职能,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同时,把股权投资业引进工作落实到镇乡、街道和园区,纳入年度招商引资考核。

(二)提升部门服务

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通过举行股权投资专题对接会、推介会等形式,大力推动区内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机构,借助股权投资机构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提升企业在资本层面的运作水平。

(三)加强备案管理

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依法注册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已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于每季度次月8日内通过鄞州金融网向区金融办报送相关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交年度业务报告、投资运营情况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于相关材料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变更后的材料及相关说明文件。

(四)明确申报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后才能享受相关奖励政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本文件相关政策以及区内企业成功实施股权融资申请享受本文件相关政策,可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申报,并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将申请事项向区政府请示,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予以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四、附则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131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6〕495号)等文件规定的,由政策对应的区职能部门协助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关补助。

(二)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可同时享受。

(三)对规模和贡献大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酌情“一事一议”。

(四)享受开办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鄞州。

(五)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营运违反企业章程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对区内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六)在6月底前注册并入驻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注册并入驻的企业,可以从次年起享受政策;

(七)本意见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鄞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管理的暂行意见》(鄞政办发〔2010〕170号)、《关于鼓励发展股权投资业和推进股权融资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1〕115号)、《关于加快我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08〕52号)和《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07〕20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鄞州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