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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私募基金扶持政策汇总(2022年最新整编)-广州篇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29:59

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地方政府一般会出台各种政策进行扶持,为此,金融小镇网综合了广州各区县的私募股权基金扶持政策进行汇总整理,以便大家进行查阅。

广州市各区基金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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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21号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一)根据所有受托管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合计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二)根据所有受托管理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合计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在计算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时,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

2、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根据所有受托管理并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贴:在条件成熟的区建设风险投资大厦,市、区两级财政对入驻大厦的风险投资类企业给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相关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4、人才奖励:支持风险投资类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人才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吸引风险投资领域人才在我市集聚发展。

番禺区

《番禺区促进万博商务区风险投资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番府办规〔2022〕1号

1、办公用房补贴:鼓励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商务区实地办公。对在万博商务区实地办公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租赁及装修补贴,按实际管理规模、租赁面积给予实际租金(不含管理费等杂费)前3年全免、后2年减半的补贴,但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上一年度办公用房参考价的2倍。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按实际管理在万博商务区的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募集资金合并计算,每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最高补贴100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并按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装修补贴不超过1000元,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办公用房实际补贴面积为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应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2、投资奖励:鼓励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本区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化解企业融资难题。对单个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本区非上市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对单个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基金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投资基金企业的奖励最高500万元。对委托投资管理的,给予受托管理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3、人才奖励: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人才被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实施范围的,由相关部门按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在医疗卫生、人才入户、子女入学、安居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南沙新区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8月修订版)》    穗南开金融规字〔2020〕3号

一、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

1.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际管理资金规模1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际管理资金规模30亿元(含)至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落户奖励采用“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方式兑现,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后,分阶段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一次性兑现奖励总额的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实缴资本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分阶段奖励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兑现总额的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管理资金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二、经济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或其获利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对新设立及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低于1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三)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时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企业在申请第十一条(一)、(二)、(三)项奖励时算起两年内退出本区的企业或项目,不享受此条奖励。

三、创业投资人才奖励

对经审核认定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

海珠区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海发改规〔2019〕3号):

(一)对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管理规模贡献奖励:

1.按受托管理本区的单个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规模计,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经核定,最高分别给予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110万元、330万元、880万元、1100万元、3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期核定拨付:

第一期:经核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先行拨付管理规模贡献奖励的50%。

第二期:按其申报的单个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实际管理规模的30%,其中不少于一半投资于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经核定,再拨付管理规模贡献奖励的50%。

2.受托管理本区的单个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3亿元的,按该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对本区非上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经核定,最高奖励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3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同一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所享受的管理规模贡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300万元。

(二)对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

1.对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1亿元以上且不满3亿元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按4.5万元/月给予连续36个月办公用房补助。

2.对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3亿元以上且不满10亿元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按7.5万元/月给予连续36个月办公用房补助。

3.对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按15万元/月给予连续36个月办公用房补助,并按其经核定的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装修补助,装修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单个风险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该项奖励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三)经济贡献奖励:

对获得扶持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经核定,最高按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本区风险投资企业连续3年累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80%,一次性核算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

该项奖励与本区总部企业政策奖励不重复适用。如申请年度的核算结果超过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3年内可享受的管理规模贡献奖励、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总和的,其差额为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实际可获得的一次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如不足则不可享受该项奖励。

(四)由海珠基金研究设立产业、人才专业子基金,推荐投资于本细则扶持的产业和人才项目。

天河区

《广州市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天府规〔2020〕3号):

1、落户奖励:

对管理规模50亿元以上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国家、省、市重大股权投资基金,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2、办公用房补贴:

对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新落户持牌金融机构,按6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首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对区经济发展贡献。

购买办公用房奖励。对在本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持牌金融机构,按购房价格的2%,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发展贡献奖励:

对上年度对区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金融控股公司,分别给予15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奖励。

4、快速发展奖励:

对上年度对区经济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增速排名前30名的持牌金融机构,给予增量部分15%的奖励。

5、金融业人才奖励:

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金融控股公司、上年度对区经济发展贡献排名前10名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四类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个的产业人才奖励名额。产业人才奖励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名单,按其个人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企业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5%。

6、支持风投公共服务集聚:

对租赁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作自用办公用房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在600平方米以内按照租金的50%连续三年给予租金支持;对经天河区政府遴选程序选择的中国风投天河大厦公共运营平台第三方机构,在1000平方米以内按照租金的50%连续三年给予租金支持。

7、支持股权投资活动举办:

鼓励在天河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与投资基金行业相关的论坛峰会及活动,对承办的企业、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研究机构等,经申报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及活动规模,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活动经费支持;其中,对于影响力较大、聚集人数较多或宣传效果良好的活动,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提高支持比例。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产业联盟、项目公司利用风投大厦公共运营平台开展各类社会化、专业化风险投资活动,经审核通过,活动租赁场租可全免。

黄浦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3号

1、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的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风险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管理人3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按其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收取管理费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2、经营贡献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或利润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风投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风投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风投精英奖)。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风投精英奖励:

符合规定的,给予每家风投机构不超过10名人员,按其从该风投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合计最高不超过该风投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和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贡献奖,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投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

4、投资发展奖励:

对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后服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融合作并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按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首次所获融资金额(不高于风险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部分)5%给予风险投资企业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5、以资引资奖励:

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1年以上且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对该企业累计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2年内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区内风险投资企业在企业迁入前的最近一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每家风险投资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6、办公用房补贴:

对入驻“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知识城大厦”的,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给予100%补贴。对在本区引导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连续3年按不超过“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租金底价的标准给予补贴。上述补贴面积均最高1000平方米。同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对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7、鼓励集聚发展:

设立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天使类项目,为早期初创企业发展成长提供有力资本支撑。

鼓励包括港澳在内的境外资本在本区设立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0.7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75万元。

对新设立的主要服务于风险投资领域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国内外知名风投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举办主题活动、投融对接、行业研讨交流等高水平活动,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来源:广州市各区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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