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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0-11-06 16:09:36

为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11月2日晚间,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近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表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意见稿提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网贷公司对自然人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意见提出,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债券、股票等投资和购房。意见提出,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意见稿提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