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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合规“六步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30 17: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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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年来司法审判案例记载,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未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问题。

本文梳理总结以下适当性合规“六步法”,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应对合格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但在实践中,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缺乏重视或故意“放水”,导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领域存在较多违规情形,因此产生诸多私募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根据近年来司法审判案例记载,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未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问题。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称《适当性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称《适当性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针对私募基金应遵守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提供参考,梳理总结以下适当性合规“六步法”:

第一步

投资者基础信息审核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全面获悉投资者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机构类型、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注册资本、资质证明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可支配数额、金融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知识、工作经历以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投资态度、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有无不良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等。

第二步

合格投资者甄别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合格投资者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收入证明文件,合规、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应通过对基金投资者发放风险测评问卷的形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三年的,无须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第三步

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分类

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经历、经验以及投资知识掌握等情况,将合格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负有不同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对普通投资者应当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全面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基础上,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进一步完善、优化普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产品的匹配方法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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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分类细化管理的同时,还需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根据《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风险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根据《适当性管理指引》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适当性匹配原则。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1)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2)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3)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4)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作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5)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步

充分履行产品风险揭示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揭示私募基金产品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普通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负有向其揭示如下信息的特殊义务:(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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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向普通投资者销售R5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1)基金产品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2)基金产品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3)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4)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第五步

设置投资冷静期并及时回访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给予合格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管理人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解除基金合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述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冷静期回访)。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私募基金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适当性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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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2)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3)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情况;

(4)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六步

完善留痕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过程中完善留痕管理工作。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调查问卷测评应当留存问卷底稿;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分级时,应当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非现场方式执行上述事宜的,则应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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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应当至少保存 20 年,且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总结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则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进一步明确。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是否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了上述合规“六步法”适当性义务的同时,应当重点完善留痕制度,以避免发生纠纷后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来源: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