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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8大合规风险请重点识别!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4-07 16: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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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中小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这样的语境中,2022年5月23日,《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标准》”)应运而生,旨在通过合规为中小企业赋能,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标准》的发布,也为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截至2022年5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24,518家[1],在这些管理人中,有一些也可以归入中小企业的范畴,有关管理人应把握此次《标准》发布的机遇,识别自身合规风险,完善合规制度,实现合规运营。

#1

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10月27日联合印发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309号文”),其中设置了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机构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

309号文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并明确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除此之外,309号文未具体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划型标准,也未明确证券业金融机构的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其中仅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证券业金融机构,而未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性质予以确认。由于目前在实践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属于何种金融机构尚存争议,因此,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309号文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话虽如此,由于《标准》确立了对合规管理体系的评价机制和评价指标,因此,对于管理人而言,无论是否划分为中小企业,《标准》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各类管理人均可借此次《标准》,对自身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并予以防控,以提升合规水平。

#2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识别

根据《标准》,合规风险识别主要分两步,一是合规义务的梳理和辨别,二是合规风险的评估和分级。

合规义务,是指组织强制性地必须遵守的要求,以及组织自愿选择遵守的要求,即分为强制性义务和自愿性义务。

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对于管理人而言,强制性义务主要来源于我国目前对于私募基金“一法、四部门规章、7+4+2自律规则”[2]的监管体系,在目前资本市场、特别是基金行业受到强监管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积极履行强制性义务,才能够抓住“差异化监管”这一机遇,持续稳立于资本市场的浪潮中。其中,《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71号文”)作为证监会首个专门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列举出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对管理人提出了“十不得”的强制性义务,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除强制性义务外,管理人还可能通过内部制度以及基金合同对自身设置一些自愿性义务,管理人也应梳理出这一部分的义务并予以遵守,以免出现投资者投诉乃至纠纷等风险。

合规风险,指因未遵守组织合规义务而发生不合规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在梳理出合规义务后,管理人应当将合规义务与其基金产品、业务运营及服务相结合,定位其管理基金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合规情况,识别出具体合规风险。

在此基础上,管理人还应当有人员或部门根据风险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对识别出来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其中,对于容易产生且影响严重的不合规情况应设置更高的风险等级,由管理人在后续投入更多的资源予以控制、防范。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重点关注的合规风险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风险识别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指引》”)中要求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其中应当包括风险评估,即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

因此,对于管理人而言,在具体梳理基金运营各环节的合规风险前,首先应当确认自身是否已构建了一套全面的风控合规体系,并确认是否在管理私募基金的过程中予以有效执行。具体而言,管理人应从组织、制度以及流程三个方面出发,识别自身内部控制中的合规风险并予以完善,以确保自身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风控合规体系。

1. 组织。目前私募基金的相关监管文件仅对管理人内部组织结构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并未规定具体的组织架构。一般而言,管理人组织结构会包括投资部门、运营部门、合规部门等;其中,应确保合规部门及其负责人独立履行相关职能,从而有效地对其他部门进行监督和制约。从基金业务层面而言,虽然相关规定未强制要求,但管理人可以考虑设立产品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治理机构对产品发行、投资等行为进行决策,更为审慎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2. 制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于2022年6月2日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该清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包含的基本制度有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如果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基本制度基础上还应当包括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有鉴于此,管理人应确保自身已配备上述制度,并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其他相关内部制度完善自身合规体系。另外,管理人还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调整和自身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时对相关内部制度进行修订,以保证其适时性。

3. 流程。《指引》中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管理人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设计相应流程,并明确相应流程中各部门权责,确保自身合规义务得以落实及履行。其中,对于等级高的合规风险,还应确保合规部门参与相应事项的审批流程,以对该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此外,管理人可以根据《指南》在内控体系中建立实施相应的举报机制,明确受理举报的机构、举报渠道、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与举报处理流程等,通过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并采取持续改进措施。

(二)

基金产品运营中的重点风险

目前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则正在不断完善,在私募基金产品运营各个环节均对管理人提出一定的要求,管理人若未遵守则可能产生合规风险,并进一步招致投资者的诉讼及监管的处罚。其中,如上文所述,71号文列举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管理人应重点根据其对自身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合规自查,识别合规风险。因篇幅限制,笔者在此仅大致介绍几个目前监管重点关注、争议高发的私募基金产品风险。

1. 基金宣传推介

目前相关监管规则禁止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相关合规风险可能分布于基金产品的募集推介材料以及销售行为中。管理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识别是否存在相应风险:

  • 是否将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规定于其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中;

  • 是否有针对募集推介材料制作审批的内部流程,明确对于募集推介材料制作的义务及责任主体。其中,审批流中应包含合规部门,经过合规部门批准的募集推介材料方可向特定投资者发布;

  • 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 是否在推介材料、基金合同等材料中明确约定固定年化收益率、付息日及到期兑付本金及投资收益等内容,实质上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等。

另外,在实践中,存在销售人员向投资者进行不当宣传的情况,管理人也应当确认是否对销售人员采取了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避免销售人员带来的合规风险:

  • 是否要求销售展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 是否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销售人员标准话术,强调且明确销售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或变相承诺基金收益或进行其他不当宣传;

  • 是否要求销售展业人员使用企业微信等办公通讯工具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由相关办公通讯工具完成聊天会话存档;

  • 如若通过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是否在代销协议中要求代销机构保证其销售人员合规销售,并对不合规销售情形下的代销机构责任予以明确等。

2. 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一向是监管部门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实践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也多就该问题产生纠纷,管理人应格外予以重视。对于合格投资者问题带来的风险,管理人可以对照以下几方面进行识别:

  • 是否在内部制度中明确合格投资者问题,如合格投资者的内涵、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方式、需要合格投资者提供审核材料等;

  • 是否设计相应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流程及审核程序;

  • 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是否明确需对相关投资者进行穿透审核,确保各层级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 是否要求合格投资者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并要求合格投资者签署确认书,并对相关文件予以存档;

  • 是否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要求需注意核对合格投资者身份,由合格投资者本人亲自签署相关确认书,并通过录音或录像等方式予以留痕等。

3. 向不特定对象推介基金

私募的本质即为非公开募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并进一步规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目前,随着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发展,信息的传播范围越来越广,除传统线下推介的方式外,管理人还应关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募集推介所带来的风险:

  • 是否在内部制度中对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的行为予以明确,并设置相应的特定对象确定流程;

  • 是否有风险测评问卷等文件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予以存档;

  • 是否确保在推介私募产品之前已获得经签署的合格投资者确认书以及已完成的风险测评问卷等文件,并确保后续推介的私募产品与相应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 是否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要求由投资者亲自、独立完成风险测评;

  • 如果存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宣传推介的行为,是否仅在特定渠道发布信息,并已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投资者在完成上述流程并填写相关文件后方可看到具体产品信息等。

4. 投资限制

实践中,投资限制重点关注的内容是管理人是否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因此,管理人可以在投资前对以下方面进行关注:

  • 是否将相关投资限制落实于内部控制制度中;

  • 是否设置投资决策流程,以及是否在投资决策流程中设置由合规部门对投资标的的核查环节;

  • 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其中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20%;

  • 若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等。

5.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是管理人在私募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义务,主要包括募集时的披露义务和基金成立后的持续披露义务。

对于募集时的信披义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并进一步列举了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包含的具体内容。

就基金成立后的持续披露义务而言,主要规定有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应至少履行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另外,对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披露也是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管理人应关注以下环节中对于信披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合规风险:

  • 是否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中对信披的内容、频度、方式、渠道等事项进行明确;

  • 是否设置信息披露材料制作发布的流程并确保合规部门参与审批流,是否指定相关专门部门负责信披事宜并明确其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 是否采用合理方式在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揭示投资风险;

  • 是否明确要求相关专门部门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报送的义务及责任;

  • 是否明确信披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等。

#4

结语

如上所述,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针对管理人几个重点合规风险的识别进行了基本的介绍。实际上识别风险的工作需要根据管理人自身经营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具体而言,需要对管理人经营中所涉及的合规义务进行全面梳理,并进一步结合管理人在实践中的业务活动、基金产品以及服务完成,以确保精确、全面、高效地识别管理人的相关合规风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规则外,管理人可能还需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设置的合规义务,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如何合规处理投资者信息的问题也值得管理人予以关注。

总而言之,风险识别是管理人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一项需要基于专业经验进行综合判断和把握的工作。无论是否划分到中小企业的范畴,管理人均可以把握此次《指南》出台的机遇进行“合规体检”,全面识别合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以对相关合规风险予以控制、应对,实现自身在合规下的可持续经营。

来源:私慕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