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融小镇网!
186 1691 6099

VC/PE踏上海上丝绸之路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4-25 17:04:34

39bf06b8f4cd8207dbfad920b2d353d1.jpeg

近日,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修订后的《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海丝基金的政策目标是围绕厦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求进行投资运作,服务于厦门市对外贸易工作和对外经济合作,引导社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与具有海外业务或投融资的企业合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办法》第八条规定,海丝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投项目,可投资于以下项目类型:(一)具有海外业务或投融资的投资项目,且项目本身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的在厦实体对厦门市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或产业税收等方面形成贡献;(二)其他有利于厦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

目前基金出资规模为1.5亿元,且对每个项目的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同时,基金将积极吸纳其他区级引导基金、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出资主体,进一步拓宽基金融资渠道,有利于扩大基金规模,并开放对优秀管理机构的遴选,负责后续若干期海丝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海丝基金的门槛收益率为4.65%,对管理机构超额收益奖励条件进一步细化。每个项目退出时单独核算,如海丝基金参股该项目形成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项目超额收益的20%按照市场化方式分配给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对于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截至项目完全退出时,如完成下述任一指标,项目超额收益的10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但基金清算时,海丝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率不低于门槛收益率。

(一)被投项目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受海丝基金引荐,合计引进外资金额达到海丝基金投资金额的25倍,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落地海丝基金出资所在区(管委会)

(二)自海丝基金投资之日起,被投项目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合计在厦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海丝基金的投资金额的50%

(三)自海丝基金投资之日起,被投项目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的在厦实体合计进出口额达到海丝基金投资金额的100倍

(四)自海丝基金投资之日起,被投项目或其大股东、子(分)公司等关联方合计在厦完成新增股权投资金额不少于海丝基金投资金额。新增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落地海丝基金出资所在区(管委会)

VC/PE从福建出发

福建是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的重要一环。2015年4月21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揭牌,涵盖福州、厦门和平潭3个片区,成为中国继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后的第二批自贸试验区。

厦门

为抓住自贸区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机遇,厦门自贸片区利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试点等金融手段,完善当地投资环境。

· 《厦门自贸片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办法》

2022年8月,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湖里区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厦门自贸片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办法》(下称《母基金发展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联合招商且在厦门市金融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的规模达50亿元(含)以上的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母基金发展办法》将通过落户奖励、经济贡献奖励、投资贡献奖励、租金补助,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其中,对落地的母基金,按照实际到资规模,在母基金对首个参投子基金出资后,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到资50亿元(含)-10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22年8月,修订后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发布。修订稿进一步规范片区内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做大做强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规模,助力片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设立方式上,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在引导基金批复参投子基金方案后半年内完成设立。在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上,修订稿取消了投资最高1亿元的限额,参投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此外,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原则上采用“同股同权”方式出资,引导基金参投形成的部分收益,可结合子基金对厦门自贸片区返投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适当奖励。

福州

为进一步推进福州自贸片区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福州市更高质量利用外资和吸引更多国际知名投资机构落户,聚焦福州自贸片区资本项目稳步有序开放,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管理模式。

· 《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

2022年7月,福州自贸片区联合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投资方式多。试点基金可依法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业务模式活。试点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资或内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即可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及“内管外”等多种灵活的基金业务管理模式。

文字来源:厦门市商务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官网、福建省商务厅官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