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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发改委备案流程解析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8 16:35:08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特有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组织,其备案流程存在一定难度,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一直是大家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梳理基金业协会、发改委备案的规则,帮助企业正确进行“备案”,从而降低基金个人合伙人的税负。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于2019年1月10日联合发布“财税(2019)8号”通知,该通知表示: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号文的适用范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一系列支持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保持一致,仅适用于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或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基金产品。

但是上述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于在基金产品备案时选择了股权投资基金并且未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的基金似乎就显得不太公平。本文旨在梳理基金业协会、发改委备案的规则,帮助企业正确进行“备案”,从而降低基金个人合伙人的税负。

创业投资基金双备案要求对比

在实践中创业投资基金存在既在基金业协会又在发改委备案的情况。在发改委和证监会双重监管的环境下,由于基金业协会备案和发改委备案两者要求不同、备案难度不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决定了创业投资基金双重备案现象将长期存在。作为私募管理机构,需要了解和掌握我国在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上的差异性,充分实施和运用好这些优惠政策。

我们注意到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完成备案,在发改委的备案数量则呈下降趋势,但是也存在创业投资基金同时在基金业协会和发改委备案的现象。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是否还需要在各地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呢?

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与发改委监管体系下,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条件,具体比较如下:

备案条件

证监会体系下的备案要求

发改委监管体系下的备案要求

备案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资本要求

未明确规定资本要求,但投资人应完成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同时,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投资门槛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格投资者

(1)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法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无明确规定

备案前的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无明确限制

投资限制

以下投资行为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投资期限

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

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封闭运作

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扩募条件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无明确限制

经营范围

组织形式为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公司制的,经营范围中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名称要求

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无明确规定

总体而言,会有部分在基金业协会已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选择再次到发改委备案,主要是从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以及适用监管规定的角度考虑。虽然这两类备案均属于事后备案管理,但就备案条件上存在差异化要求。相比而言,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条件更为严格。同时,就未完成的备案所承担的后果也存在明显不同,发改委监管体系下对于未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监管部门的监管且不享受优惠政策,而证监会监管体系下,备案为全口径要求,未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不含临时投资)。就目前双重备案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发改委和证监会双重监管的环境下,由于两种备案要求不同、难度不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创业投资基金双重备案现象将长期存在。作为私募管理机构,需要了解和掌握我国在创投基金扶持政策上的差异性,充分实施和运用好这些优惠政策。

发改委层面的创投企业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的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向发改委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经营范围限于:(1)创业投资业务;(2)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发改委对于经营范围的要求严格遵循前述规定,如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前述范围外的其他业务,建议与相应的发改委进行事先沟通,以确认该等其他业务是否可以保留。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对“创业企业”作出的说明,未上市企业的政策倾向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在实践中,部分发改委并未严格限制被投资企业的类型和发展阶段,在投资时属于未上市企业通常可以符合发改委规定备案条件。

(七)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创业投资母基金而言,其投资的子基金不属于前述单个企业,而应按照穿透子基金以后最终投资的被投资企业计算,即穿透后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母基金总资产20%。

(八)存续期限最短不得短于7年。

2、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流程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一条表示:“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办理时间为25个工作日。在办理方式上,基本上以网上办理、线下窗口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地区材料需要快递寄送。

在申请主体上,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但必须以创业投资企业本身的名义来申请,而不能以其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名义申请,这一点与私募基金备案有所不同,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在中基协申请备案,备案在管理人的名下。

在备案流程上,根据《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在发改委备案的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创业投资企业向发改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等。

除上述需要填写的表格外,还需要根据发改委的要求,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证明和承诺出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等。

(二)受理。由发改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三)备案。发改委应当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创业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3、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分为两级管理,在国家层面为国家发改委,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层面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目前绝大部分省市由发改委作为管理部门,也有部分省市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37号)的说明,各地办理备案的管理部门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金融办,深圳市、厦门市金融办。为明确起见,在本文中我们仅总结发改委备案的情况。

在具体所需的资料方面,上面的备案流程中也有提及,这里我们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系统梳理一下。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目前,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和之前相比也有所变化,但各地基本上大同小异。

4、在发改委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部门

发改委所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此处还有两个概念:

  • 创业投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 创业企业,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那么,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是哪些部门呢?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时,并不是像中基协一样,有一个统一的备案管理单位,而是分别向不同层级的发改委申请备案,具体级别如下:

级别

相关部门

国务院管理部门

西藏谷雨当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

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5、备案时间

a.在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前或者同期进行备案

根据上海市发改委公布的备案企业名单,我们对备案企业在发改委的备案时间以及基金业协会备案时间进行比对发现,有的企业会在基金产品备案同期进行发改委备案,也有的企业在完成发改委备案时还尚未完成基金产品备案。

不同于基金业协会“不备案不得投资”的强制备案原则,发改委的备案则是自愿的,其目的更多是作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的凭证。如上海市发改委在公示备案企业时即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非行政审批,仅作为企业按规定申请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证明之用”。而深圳市政府在政民互动栏目中也表示“创业投资备案采用自愿原则,如机构需要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则须按要求提前进行备案管理。”⁴针对两种备案是否关联及冲突,深圳市政府也明确了“两类备案不相关也没有冲突,创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拟申请的优惠政策选择任何不同形式的备案。”⁵

因此,对于已经符合《暂行办法》中关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范围等的企业,其选择在发改委备案的时间相对比较弹性,在基金产品备案之前或之后进行都可以,不会对其开展日常经营产生影响。

b.在基金产品备案完成后较长时间后进行发改委备案

我们在上海市发改委近期公布的备案创投企业名单中,也发现有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期届满甚至存续期即将届满时(即基金开始清算和分配时),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创业投资”,而其对外投资项目中则包括PRE-IPO轮、拟上市公司战略融资等晚期投资项目,并非完全符合“创业投资”投早投小投科技的投资范围,但是这些基金也成功完成了发改委备案,具体详见下表:

但需注意的是,在基金产品的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在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中填报基金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未按时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累计达2次会被列入异常机构。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该管理人将被暂停产品备案,并对外公示。而一旦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六个月后方可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c.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的备案时间

根据8号文的规定,其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基金产品备案或发改委备案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换言之,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在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若其没有在8号文出台当年申请单一投资基金模式,则必须在2023年1月31日前(即第一个三年期届满后)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申请,否则视为继续适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模式;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若其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假设2020年3月1日)完成了发改委的创投企业备案,则其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税务局申请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备案(备案表如下图所示),否则将连续3年适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模式。

又由于8号文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们尚不知知悉年底8号文是否会继续执行或扩大适用范围的情况下,若企业在发改委/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后错过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备案,很有可能就无法再适用20%的税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