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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内仅3家私募机构完成备案登记 “最严新规”落地见效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7: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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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初以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新规”)正式实施,私募行业准入门槛明显抬高,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数量出现了断崖式下跌。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数据显示,自私募新规落地至6月6日,仅新增3家私募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其中5月内有两家,数量创月度最低。而今年1至4月,通过登记的私募机构分别为53家、66家、74家、139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备案登记数量“遇冷”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私募新规对基金募集及存续门槛作出强制要求,对市场整体产生了一定压力;二是已在推进的私募管理人也需要重新准备登记材料,因此延后了通过进度。除增量放缓外,随着私募新规实施,监管部门同时在加大出清“伪私募”“乱私募”的力度,预计后续“迷你”私募基金及一批消极管理的中小私募基金或将面临出清风险。

中基协会长何艳春近日在中国(温州)创投大会上表示,将持续深化登记备案改革。根据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智本”而非“资本”、更加强调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准、并非全民可办、不能泛化等特点,立足穿透式、法治化、透明度、差异性的目标,按照标准清晰、公开透明、预期稳定、扶优限劣、简约高效的原则,重点围绕强化机构治理的稳定性、人员配备的专业性、履职能力的持续性和过往记录的合规性,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改进行业服务,并加强私募地方综合研判与协会登记备案有序衔接。

3家通过登记机构均为PE/VC

5月以来,共有3家私募机构通过登记,均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PE/VC),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呈现“零通过”。其中,浙江金投鼎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聚海(北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于5月25日成功备案;6月2日,亚投(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顺利完成备案。

根据私募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据公示信息显示,浙江金投鼎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聚海(北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投(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缴资本分别为1250万元、1000万元和1000万元,公司高管均有多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伟权表示,中基协目前对于管理人职业的过往查得十分细致,不少管理人都要做内部的调整。从监管方向来看,旨在改善私募行业“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的情况以及“小、乱、散、差”业态,突出“扶优限劣”,严格把控进入门槛,降低管理人的增量。

扶优限劣效果将逐渐显现

私募新规不仅完善了登记规范标准,明确了基金业务规范,同时,秉持扶优限劣理念,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以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

截至目前,已有广东、宁波、厦门、山东、深圳多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印发相关通知,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自查工作,部分证监局还开展现场检查。

6月6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了第一批未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共有23家。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为促进深圳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对2016年至2020年期间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的机构进行全覆盖梳理、排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商事登记或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进行规范清理。一起公示的还有疑似失联机构名单,共12家。

值得一提的是,中基协于4月28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指引》),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规范要求。私募新规从入口端把关,《运作指引》旨在强调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

在格上财富金樟投资投研总监付饶看来,私募新规发布后,证券类私募的创业成本提高,预期新公司的成立热情会有所下降。同时,由于市场上一大批私募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产品规模不足1000万元,按照《运作指引》,不少基金或遭清盘。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一批业绩和管理不佳的中小私募也将逐渐被淘汰出局。

北京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显示,辖区内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的情形,且经托管机构多次督促仍不整改,主要包括三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一是触及止损线后长时间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清算,占比约50%;二是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出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且长时间未按照合同予以调整,占比约45%;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占比约5%。

汉坤律师事务所金融资管部律师毛慧表示,《运作指引》将对私募基金行业产生三方面积极影响,一是更加明确的运作规则;二是风险控制的强化;三是提升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