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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登记备案办法要点梳理--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28 16:44:2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管理人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续能否合规运营的重要因素。所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适格性问题,历来是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登记中核查的重点问题。我们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要求的新增要点进行梳理。

1、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协议不得存在期限安排。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要求。不得滥用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

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最终控制该合伙企业的单位或者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

国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如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等直接控股企业主体。

因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导致上述主体无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追溯至能够实际有效履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主体;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

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

共同实际控制人

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其他协议或者安排共同控制的,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直接认定单一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

无实际控制人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内部决策实际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地认定实际控制人,无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当出资比较分散无法直接认定时,应当由占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或者由所有出资人共同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出资人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

禁止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股权或者出资份额质押、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变相转移对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

2、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任职资格的差异化管理

考虑到不同出资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决策参与度的不同,基金业协会对出资人的任职资格采取了差异化的管理措施。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要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得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不得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稳定运作,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当的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持股25%股权或份额以上的股东或合伙人)

要有5年及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不得有《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因“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而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新登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

因违法违规行为(《办法》第77条)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新登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

不得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被修复的情况。

3、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要求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时,要求其要有5年及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同时,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业务的不同,基金业协会对不同业务类型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的要求也进行了差异化管理。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6)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 年;

【投资管理工作经验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7)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