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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登记备案新规:私募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最新要求重温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9-08 16:35:27

一、从业资格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与管理人类型相对应的基金从业资格,

目前法定代表人取得从业资格只有两种方式。

1、是以考试成绩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通过科目一+科目二考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一+科目三,两种方式均可。

2、是在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前提下,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注册完成基金从业资格,需要通过证券、期货、银行、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取得CPA、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者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等,或者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5年以上从业经验要求

(一)证券类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6、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

7、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类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7、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

8、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诚信信息要求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2、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3、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4、最近 3 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5、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7、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8、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9、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 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 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 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 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 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

  • 因失联状态被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协会取得有效联系;

  • 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

  •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持股要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是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 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最低实缴资本的 20%,即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这要求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股份,至于具体怎么占股,要看管理人自己具体安排。

五、稳定性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兼职要求及其他

1、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集团化运营私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属于兼职范围:

  •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 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 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 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其他的一些要求,比如必须具备从业资格;比如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