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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单一核算与年度整体核算如何选择?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9-21 16:15:43

为继续支持创投企业发展,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将有关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在该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从而使个人合伙人从该企业分得的相关所得适用“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无需按“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除延长执行期限以外,24号公告并未对现有政策作出其他调整。

值得提醒的是,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否则,视同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外,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引入详细的案例,通过对比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税负差异,讲述不同交易中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以及单一核算备案操作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玖提示: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得变更。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案例分享

两种核算方式税负差异

案例1

A合伙企业取得股份转让收益1000万元,成本200万

单一核算:1000 ×20% = 200万

整体核算:(1000-200) ×35% -6.55 = 273.45万

单一核算比整体核算少缴73.45万元税款

案例2

A合伙企业取得股份转让收益100万元,管理费和超额收益成本20万

单一核算:100 ×20% = 20万

整体核算:(100-20) ×35% -6.55 = 21.45万

单一核算比整体核算少缴1.45万元税款

单一核算备案操作指南

创投企业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者之一完成资质备案

办理备案时,管理人要在对应的业务类型中勾选“创业投资基金”。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完成基金业协会或发改委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左侧工具栏的“网上申报”,点击上方工具栏的“发送申报”。

小玖提示

备案是否成功验证方式:弹窗表示反馈失败——不能申报经营所得,说明单一基金核算备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