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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观察:回购协议泛滥,风投为何“债权”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1-08 16:56:16

  创业者苦回购协议久矣,早期投资也因这一纸协议逐渐“失真”。

  日前,又有创业者发长文控诉某投资机构,因自己无法及时履行回购协议而遭投资人执行限高,还背负了几千万回购债务,导致生活和精神都遭受巨大打击。

  不得不说,创业者不偷不抢,曾经靠真本事做出产品和服务,促进就业和税收的同时,还实实在在帮助到有需要的人,却因创业失败而遭受此番对待,这对任何一个正在努力实现自己梦想的创业者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悲哀。

  创业失败为何就一切归零,风险投资为何却是一笔带息借款?这不得不从回购协议说起。所谓回购协议,就是在投资机构与创业者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有一条回购条款,约定企业未能上市,或者企业创始人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创业公司被整体收购等情况下,投资人将有权要求创业公司按照投资利率的8%-20%来回购公司股权,或以最新一轮融资后的企业估值进行回购。目前市场通行的利率为8%-10%,个别案例会高于这个利率。

  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回购条款,在目前的一级市场投资中非常普遍,除了那些特别优质的,也不太差钱的项目,才有足够的话语权来否定这样的条款,而企业的大多数公司都只能选择接受。甚至有投资人一见面就询问创业者是否接受回购,不接受就没必要继续谈下去了。

  据记者观察,尤其是这几年,投资机构对回购条款越发执着,并且更加细化回购的条件和时间。在与投资人交流时,记者了解到,如今如果创业者不接受回购条款,投资机构就不投,即便项目上了投决会也无法通过评议。此外,有部分投资机构把上市的回购条款的对赌时间,从完成IPO提前到了报材料,这样一来,对于无法上市的项目,投资机构或将能更快回笼资金。

  实际上,回购条款对PE机构来说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退出方式,因为PE阶段的后期项目发展多年已经有了一定的资本积累,有一定的回购能力,这个阶段的回购效率也是最高的。但对于投早投小的VC机构来说,回购条款更多像安慰剂,寻求个心理安慰罢了,真正执行的效果甚微。因为早期项目资本积累少,真到了触发回购条款时,也没有能力执行回购。再说,VC本质上是风险投资,设置带息回购条款则违背了风险投资的初衷和意义,且会一定程度上打击创业者的勇气和信心,试问,在巨大的业绩压力下,还要面对随时可能背负的成百上千万负债,又如何能以更好的心态发展企业?

  因此,有创业者几番对比后发现,在一级市场上融资,似乎还不如向银行借钱,利率还更低一些;一级市场的钱越来越不好拿了。也有投资人认为,早期投资根本没有必要签回购,即便要签条款也不能太苛刻,毕竟这个环境下,还能心怀梦想、有勇气出来创业的创业者值得珍惜。

  据记者了解,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并非什么新鲜事,早在2013年进入市场的投资机构就已经有部分会跟创业者签署这样的协议,只不过当时一级市场的退出压力没有现在这么大,回购条款更像君子协议,不常启用。

  但对于如今的市场,尤其是以国资LP为主导的市场,对退出的要求更加苛刻。因此,一级市场如此看重回购的背后,是一个系统性、结构性的压力在推动,募资端对风险容忍程度的降低,导致投资端将压力传导至创业者,进而影响整个创业创新的良好生态。

  但是,心理安慰也好,真能回购也罢,目前回购协议是创业者绕不过的刚性要求,一时半会也难改变这一局面。因此,有投资人建议,创业者在与投资人博弈时,可要求适当延长回购行使时间,5年是个比较合理的时间,这个时间也有利于给予企业足够的时间发展。

  但是,在一级市场退出难、流动性差、整个行业面临规则大调整的背景下,投资机构与其一味盯着那一纸协议,把创业者逼到墙角,不如尝试与创业者共同探讨更好的良策,寻求一个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