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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近期需关注问题及待办事项一览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4-02-19 15:46:30

纵观2023年,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监管大年,多个重磅新规发布,合规运营对大家来说显得愈发重要。结合近期的监管新规、合规事项以及过往经验,小玖特别提醒私募管理人关注以下几类事项:

关注《公司法》落地的过渡期要求

春节前的一大热点就是新《公司法》修订出台,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大家关注最多的一条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要求《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要逐步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要及时要求公司进行调整。

从时间线来看,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如果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注销,从工商办理流程来看,公司减资要在作出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做了这些之后才可以申请减资登记,这个过程估计至少需要2个月,时间安排比较紧张。从整个市场来看,目前不仅仅私募基金管理人会遇到这个问题,还有4800多万家公司主体会受到影响,如果公司成立超过五年都要在2024年7月1日前完成实缴,这么大体量的公司不太可能短期内就做完整改。

因此,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针对《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5日。其中明确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也就是说,存量有限责任公司最多有8年时间完成整改。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又遇到双重监管,一方面,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需要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新设公司需在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但是,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管理人属于存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基本上很少有机构完全实缴,因此如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征求意见稿落地,也要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达到100%实缴的要求。另一方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管理人最低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目前存量的管理人如果不涉及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变更,一般无须整改,但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存量管理人可能也需要逐步将实缴资本调整至1000万的水平。

因此,建议私募管理人关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后续新规的落地情况,一方面提前规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节奏;另一方面,提前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应对新《公司法》过渡期的整改要求。

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地过渡期要求

该法规为证监会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升级版,于去年12月8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已经在2024年1月8日截止反馈意见,但目前仍然未有进一步动向。

此前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在私募基金行业内引起极大反响,未来有可能会对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比如以下几点:

1、合格投资者标准与资管新规拉平,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修改为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提高私募基金投资金额,私募股权基金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单一标的、未托管基金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针对单一项目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4、单一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且限于以下投资者,一是金融机构;二是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三是合格境外投资者;四是政府资金或者政府引导基金。

5、管理人向自然人募集资金的,应当对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该规定一旦发布将进一步重塑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标准,大幅提升各类合规要求,对管理人未来展业会有重大影响。因此,建议私募管理人持续关注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后续落地情况,特别是过渡期安排,提前做好心理预期及整改预案。

关注私募管理人及基金产品最新审计要求

新年开工之后,留给私募管理人准备审计报告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小玖提醒大家关注最新的审计要求。

1、私募管理人审计

私募管理人的财务信息及审计报告报送时间截止到4月30日,无论是公司型、合伙型,还是证券类、股权类,都需要进行审计,向中基协报送审计报告。需要特别注意2点:

  • 截至2023年末,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管理人,需要由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要由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私募基金产品审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股权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包括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等各类组织形式,需提交审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其他类私募基金,如在AMBERS系统有待办任务,也需按照提示要求填报。

私募基金产品的审计报告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其中,私募证券基金暂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审计;私募股权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成立日在2023年10月1日(含)之后,或者在2023年底前已经在AMBERS系统提交“清算结束”申请并上传了清算报告,不用提交审计报告(具体请以系统待办为准)。

关注各地证监局私募基金专项检查

按照以往惯例,每年春节之后,各地证监局会陆续开始进行私募基金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玖发现,部分管理人会遗漏证监局发送的检查通知,建议大家关注以下几个信息联络渠道:

1、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人邮箱、手机号等,及时关注最新消息。

2、随时查看中国证监会的政务服务平台,部分地区证监局会通过该平台发布各类通知。

3、关注注册地证监局官方网站,部分地区证监局也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检查通知。

此外,还需要特别提醒私募管理人的是,如果遇到监管检查,而管理人没有及时按照要求配合,将会被监管进行处罚。在合规要求越来越严格的趋势下,一旦遭遇监管处罚很有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正常展业,带来不可预估的经营风险,因此大家要更加关注合规运营。

关注后续职业培训是否按时完成

去年以来,小玖发现,在合规运营层面提高要求的不仅仅是登记备案等领域,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也在不断规范。

中基协除了在去年11月24日修订《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之外,还多次督促基金从业人员按要求完成后续职业培训,并且自2024年1月1日起,基金从业人员选择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协会培训收费减免至零。

在此,小玖特别提醒各位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提高对后续职业培训的重视度,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应当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特别是对于尚未完成2023年度后续职业培训的从业人员,小编温馨提醒大家务必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关注近期常规待办事项

每到上半年,私募管理人需要处理的日常合规事项还是比较多的,小玖再次为大家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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