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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发布《通州区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集聚发展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1-09 18: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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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集聚发展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通政发〔2021〕7号),支持和促进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以下简称S基金)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加快提升北京城市副中心金融服务功能,扎实推进“两区”金融领域改革创新,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及市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试点,经依法批准或授权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在通州区设立的S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普通及有限合伙人、托管银行、中介服务等机构,以及依法依规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基金份额的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其中,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纳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转让平台等中介机构服务库,为基金份额转让提供估值、尽职调查、撮合交易及其他服务的专业机构或组织。

第二条开办及发展扶持支持在通州区设立、注册各类S基金,对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制S基金管理企业、S基金合伙人,按照实缴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支持,并视其综合贡献情况予以扶持。

第三条支持基金规模化运营支持S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或受让已投项目股权,根据其交易结算的基金份额或受让股权规模对S基金管理企业给予扶持:1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资金扶持;3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1.5%给予资金扶持;5亿元及以上投资部分,按2%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按照2:2:6的比例分别在其达到交易规模条件、持有基金份额增值超过50%、基金份额全部转让或股权退出并增值时兑现(若未及增值50%即退出,按照2:8的比例兑现)。

S基金合伙人中存在非公司制或非通州区注册企业的,扶持资金按其在通公司制合伙人实际出资及交易金额占该S基金募集及交易金额的比例予以支持。

S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运营多只S基金的,基金份额转让规模按累计数额计算,扶持资金按单只基金实际交易金额占多只基金实际交易金额总数的比重计算并给予支持。

第四条【鼓励跨境双向投资】支持内外资S基金管理企业受托管理有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简称QFLP)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等认购的、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境内外试点基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扶持条件、通过QFLP或QDLP试点联审的S基金管理企业,其管理运营试点基金中QFLP或QDLP等获批额度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结合其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五条【基金份额转让激励】对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S基金,在经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向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转让基金份额的,按其实际支付转让服务费的30%且单笔不超过50万元给予激励,补助资金由该S基金管理企业申请并结合实际情况使用。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成交规模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支持基金资本市场退出】对拟通过被投企业首发上市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的S基金,视该转让环节贡献情况给予S基金支持。鼓励并支持证券营业场所以减免手续费、配套资管产品等方式吸引S基金减持。

第七条【高管及投资者激励】对S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S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在基金管理运营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资薪金等收入,视企业及个人对区综合贡献情况予以资金激励。

第八条【项目引进支持】对通过受让基金份额方式取得被投企业、基金的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引导被投企业或基金迁址通州的S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对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各类组织,参照招商中介奖励办法按引进项目综合贡献情况、单个年度不超500万元给予支持。

第九条【综合服务支持】对重点企业的个性化政策需求,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参照国内最优政策予以支持,在办理落户、人才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康养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服务。

第十条长期运营支持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支持S基金管理企业及基金有序参与城市副中心优质产业项目建设,鼓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持续增强S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本措施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实施。奖补措施同时适用于通州区其他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措施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