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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后 私募如何扩募?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0-09-22 09:17:22

2019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施行已有一段时间,但是不时还有疑问:现在私募基金是不是就不可以扩募了?

类似的困惑很多,比如:一只创投基金A,备案时间是2019年5月,备案时规模为1000万元;拟于2020年9月新增募集规模至5000万元。

问:在协会能否完成变更? 这就涉及到私募基金扩募的几种情形。

1、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

《备案须知》中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1)基金通常情况下需要封闭运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一般情况下需要封闭运作,封闭运作的要求是: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

(2)基金份额可以变动的情形

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的情形不属于对封闭运作的突破。

(3)基金可以有条件地扩募的情形

当基金同时满足以下5点时,可以扩募:

A.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B.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C.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D.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E.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4)基金扩募方式

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

(5)基金扩募规模限制

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即当备案时认缴额为a万元时,扩募后,最高认缴出资额为4a万元。

综上,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的扩募有严格限制,备案成功之后一般是不能扩募的。但是,在同时满足前面提到的5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认缴出资额,但不得超过备案认缴出资额的3倍。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须知》中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以上规定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开放日做了要求,不能利用临开安排认/申购(认缴),目前多个托管机构也参照这项要求实施。

但是,监管却没有禁止固定开放日的认/申购行为。因此,本文认为,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计为开放式基金,设置固定开放日,仍然可以进行认/申购(认缴);如要设置临时开放日,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好临时开放的触发条件。

3、新老划断的规定

实际上,《备案须知》还有一个新老划断的规定。

《备案须知》第五部分过渡期及其他安排: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则及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所以私募基金的扩募问题非一概而论,实际上需要分情况、分时间讨论。

(1)2020年4月1日前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果不存在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情形时,理论上任何时间均可以新增募集规模,实践上需要审核员特别审核;

(2)2020年4月1日前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果存在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情形时,理论上在2020年9月1日之前可以新增募集规模,实践上需要审核员特别审核;

(3)2020年4月1日后备案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原则上不得扩募,满足前述5个规定条件的,可以扩募,增加的认缴规模不得超过备案时的3倍;

(4)2020年4月1日后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果设计为开放式基金,设置固定开放日,仍然可以进行认/申购(认缴),如要设置临时开放日,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好临时开放的触发条件。

4、私募基金备案,实缴规模是多少?

关于私募基金备案时需要实缴到多少规模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1)目前协会对于产品备案的实缴规模没有明确的比例和绝对的规模要求。新《备案须知》里也只是提到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要求每个投资者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

(2)建议尽量多些实缴,因为部分基金在备案时会收到反馈,要求说明首轮实缴是否完成,或因规模太小被要求募集完毕后再来备案。

(3)如果首期规模比较小,最主要是向协会说明,对标的公司的投资计划是怎么约定安排的,最好附上投资协议或投资意向书,其中募集的资金规模需要与对标的公司计划投资的金额相匹配。

备注: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备案要求的依据。

5、约定存续期设为5年以上“名基实贷”被限制

《备案须知(2019版)》适当提高了私募基金的期限门槛,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同时鼓励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股权基金。而此举主要针对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股实债、名基实贷”,因为期限门槛较短的私募基金出现这类情况的可能性更大。

“5年的要求不是说基金的存活时间必须在5年以上,就像读大学的时候,学生可以延迟毕业,也可以提前毕业。”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存续期限要求是针对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约定的基金存续期,与实操中因项目无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触及止损线等的提前清算不冲突。如果基金所投项目提前实现退出,基金完全也可以提前清算。

目前,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是采取“3+2”“5+2”等运作方式,其中的“+2”为或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对于期限门槛的设置不包括或有情况,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展期2年,而这一年限不包括在门槛规定的5年的时间内。

这是否意味着“明股实债”的口子彻底被封堵?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强调的是投资的本质,与其说不能从事名股实债,不如说不允许名基实贷。

6、募集完毕的节点

《备案须知(2019版)》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募集完毕”概念进行了明确说明,重申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对外募集完毕后再向协会备案。

根据须知,“募集完毕”是指: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也就是说,经过细化要求后,“先备后募”这一行为将被进一步规范。

7、刚兑、资金池、投资单元被禁止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提及三个禁止:禁止管理人刚性兑付、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禁止设立投资单元的要求。

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针对资金池以及投资单元问题,资金池往往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但是基金的回报往往跟投资行为无关。这类行为是监管重点之一。

而针对投资单元,此前市场上存在产品内部嵌套,也就是同一只基金,其中某一部分投资者的资金指向性投向某一项目或投资标的,形成事实上的独立投资单元。不同投资单元的投资标的不同、投资收益不同,没有公平对待每一个投资者,本次细则予以规避。

《备案须知(2019版)》同时提出了基金分级规定、规范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概念、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前置工商确权、基金合同充分明示基金信息、基金合同约定维持运作机制等内容。这代表着,私募基金与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要求趋于一致,在政策层面消除套利空间。

(金融小镇网转载自网易财经-私募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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