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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基金管理办法,强调基金退出内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21:16

近日,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其中,对基金退出方面的管理给出了明确指示。以下为《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退出方面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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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2、对于政策性项目,省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效益类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决策实施。

3、省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政策性项目评估结果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效益类项目评估结果报省金融控股公司备案。

4、省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政策性项目报相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效益类项目报省金融控股公司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5、省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省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省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省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省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6、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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