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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所得税?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4-02-05 17:14:37

(一)适用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二)税目:转让股票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转让财产收入”征税;

(三)税率:具体按本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如,ABC公司转让手中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购入时支付现金20万元,售出价格为24万元,则确认转让财产收入4万元,税法中对于各类股权投资均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五)纳税申报时间:企业转让股票不会单独就该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把该项所得与其他转让财产收入所得合并计入应税项目后,按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计缴,并在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六)特别提示:

1、针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当企业清算时,涉及“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特别提示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如果该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数为负数,相当企业股东在清算中分得的资产无股息所得,即股息所得以零值计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3、当企业转让限售股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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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企业(所得税率25%)转让代自然人B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但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A企业就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00*(1-15%)*25%=21.25(万元)。A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将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自然人B时,自然人B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